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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03]40号沪财预[2003]2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6-23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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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工商局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取消由本市自行增设的收费项目共6项。具体为:"广告经营单位年检登记费"、"入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执照"、"临时外出经营证明"(沪价涉[92]165号)、"变更其他注册事项"(沪价行[96]307号)、"个体工商户验照费"(沪价行[96]322号)
  二、降低由本市自行提高的收费标准共5项。具体为"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延期费"、"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费"、"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变更费"(沪价行[96]307号)。该5项收费仍应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调整"档案资料查阅费",由现行"机读材料"80元/户、"书式材料"100元/户(沪价费[2001]7号),调整为"机读材料"40元/户、"书式材料"50元/户。
  四、本市工商局系统各执收单位须按重新明确后的《上海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五、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执收单位即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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