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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政发[2010]10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5-12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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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推进长沙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 “先试点后推广、先普及后提升”的方法步骤,进一步解放思想,创立新机制,开拓新路径,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居民共享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章 就业培训
  第四条 将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制定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界定标准。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为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五条 对失地农民、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烈士家属、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创业推动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和政策扶持机制,形成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专家评估、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等“一条龙”、“一站式”的服务模式,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措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第七条 加大创业培训的补贴力度,鼓励农村居民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种养大户等给予重点扶持政策。鼓励开展“一乡一品”的特色产业创业活动,探索适用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方式,为农村居民自主创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八条 将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城乡社会培训体系,完善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农村劳动者参加转移就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青年参加技工院校学习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鼓励进入技工院校和职业中专就读。对就读于全市(含省属、市属和区县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低保户和残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对就读于全市(含省属、市属和区县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其他在校学生固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学费补贴,以后逐步实现就读于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费全免。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免除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免学费和补贴学费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十条 对以职工身份从事农业企业规模生产的人员,实施现代农业的新技术、新技能培训,其培训经费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制度,实行政府购买、组织开发、社会征集的创业项目机制。经政府采购确定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均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建立城乡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对经济形势变化直接影响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区、县(市)监控,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城乡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健全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机制,根据国家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到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领域。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制定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将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制度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等部分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待遇计发采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0元,以后按照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统一管理经办,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待遇支付,统一基金调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调整到40元/人年,其中农村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逐步建立个人分档缴费机制,城乡居民根据不同缴费水平,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合理调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探索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和大病医疗互助办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 在城乡各类企业就业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完善城乡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重点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企业、煤炭矿产和爆竹烟花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在建筑、交通和水电等行业的施工企业建立以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的征缴模式,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综合保险体系。
  第十七条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鼓励农户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成社会保障,实行“两个置换”。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和待遇置换社会保障,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提高保障待遇。因项目用地腾地拆迁,需征收土地并符合《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的,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规定置换社会保障,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八条 进一步完善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实行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在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建立城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额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额转移。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在国家、省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建立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接转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无缝对接和医疗保险关系的自由转换续接。土地流转、被征地及转移就业的农村居民根据从业状况转换接续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二十条 统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将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进城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
  第四章 社会救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城乡社会救助政策制度统一,工作平台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资金来源渠道和管理使用办法统一。
  第二十二条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一区、县(市)要逐步实行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合并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专户,建立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五保对象作为“三无”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第二十四条 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资助城乡居民参保、日常门诊救助、大病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模式。取消救助病种限制和起付线,统一城乡居民救助标准。城乡“三无”人员在区、县(市)、街道(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补偿)后的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在报销(补偿)后的自付部分,分别按50%和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或医疗费用特别巨大的,年度累计救助限额可以到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完善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制度。把社会精神病人专项救助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适当调整、增加巡诊发药点,逐步提高救助药品档次。每季对接受药物救助的精神病人进行一次肝功能、血常规、心电图等必要检查,为后续科学治疗提供依据。对重性精神病人实行强制住院治疗。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城乡一体的临时救助制度。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生活救助,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临时救助实行分类分档救助办法,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制度。按照统一办法和程序,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进行资格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依法依规享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就业援助、司法援助及水、电、煤气、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免等专项救助待遇。
  第五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障经办管理制度、经办模式和经办流程。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城乡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现有资源,建立城乡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具体承接政府行政部门依法延伸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社会保障服务及有关公共服务,逐步推行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等公共服务项目一站式服务,探索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十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和完善城乡综合服务信息应用体系,实施信息服务向基层延伸的集约化建设,推动城乡公共服务资源的均衡配置。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完善覆盖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四级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管理。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由街道(乡镇)直接管理,工作人员由各区、县(市)政府统一聘用、统一考核、统一调配、统一待遇、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工作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分业分类指导。政府各职能部门按层次、分行业、突出重点,加强对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平台的分业分类指导,合理设置窗口、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机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保障的副秘书长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农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 加强基础建设。按照以人为本、重心下移、服务前移的要求,建立完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确保机构职责明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经费落实、场地设施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服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 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
  第三十六条 加强目标考核。制定就业和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将主要指标纳入全市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列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其结果作为对区、县(市)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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