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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13]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1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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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加快推进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协调发展,现就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区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型农村社区就业工作范围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61号)要求,西宁市湟中、大通、湟源县,海东地区平安、乐都、民和、互助、循化、化隆县,海北州门源、祁连、海晏县,海南州共和、贵德县,海西州格尔木、德令哈市、都兰、乌兰县,黄南州同仁、尖扎县等20个县确定的1个试点示范新型农村社区。
  二、积极实施新型农村社区促进就业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工作方针,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支持创业、坚持市场就业,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
  (一)政策享受范围
  1、享受对象。具有试点新型农村社区户籍、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农牧民。
  2、申领程序。参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申领。
  3、享受期限。参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鼓励支持创业
  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人发生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据实全额贴息;对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的项目,财政按贷款期限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继续扩大规模申请小额贷款的,按照新增就业岗位人员比例给予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50%的贴息。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另行制定自主创业贷款及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对创业者给予必要的优惠和支持。
  (三)推进转移就业
  鼓励劳务经纪人组织带领本社区农牧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用工合同、季节性用工协议书等)的,给予劳务经纪人不低于100元/人奖励;签订1年以内劳动合同的,给予劳务经纪人不低于50元/人奖励。
  (四)开展技能培训
  1、创业培训补贴。组织社区农牧民开展创业培训,第一、二阶段理论授课部分为80—120课时,第三阶段开业服务部分不超过400课时,每人每课时给予4元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可分阶段兑付,第一、二阶段结束后予以全额补贴;第三阶段结束后先补70%,学员6个月内成功创业率达到50%以上(以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凭证),并连续开业3个月后再补贴30%。
  2、长期培训补贴。组织社区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参加“3+1项目”( “两后生技能就业工程”、 “生态移民技能就业工程” 、“重点项目急需技能人才培养工程”、 “高校毕业生技能成才活动”)培训,学制两年的补助一年,凡学制三年的补助两年,培训补助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执行。
  3、短期培训补贴。参加短期培训的社区农牧民按照我省职业技能(短期)培训工种、时间及补助标准规定执行。
  4、企业培训补贴。企业新招用社区农牧民组织开展的岗前培训和技能培训),每培训就业一人给予600元学费补贴,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5、技能鉴定补贴。社区农牧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由鉴定机构垫付费用免费进行,按规定程序和实际鉴定人数,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三、认真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就业服务工作
  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进新型农村社区,以促进基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全面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着力在构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积极提供创业服务、主动开展就业服务等方面下功夫、出措施、见成效。
  (一)构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城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标准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尽快实现工作对接,向社区农牧民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二)积极提供创业服务。健全创业工作机构,健全创业指导中心和创业咨询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健全创业信息、政策发布通道,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平台,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三)主动开展就业服务。认真开展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组织实施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将社区农牧民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建立台帐制度,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实现动态管理。依托经济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对接服务活动,通过专场招聘、送岗下乡、劳务协议等多种方式,为社区农牧民求职就业和企业招聘用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常态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提高对接成功率。
  四、加强全省新型农村社区就业工作组织保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统筹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就业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协调指导,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全省新型农村社区就业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新型农村社区就业工作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有利于创新统筹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群体就业工作机制,有利于提升就业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水平。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组织人员学习掌握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职责到岗、任务到人的工作制度;要制定工作方案,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结合各地推进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总体安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计划,努力做到有机衔接、整体推进。
  (二)加强协调沟通。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是我省加快城镇化进程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整体配合、协同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坚持在当地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领导下围绕中心研究安排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成效;要增强协同意识,积极与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协商沟通,不断加大工作衔接配合力度,切实发挥政策联动和工作整体推进成效;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进社区、入家庭、到个人,通过优质服务落实政策、提升工作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摸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的改革措施,工作要求高、压力大、任务繁重,必须要在加强监督检查方面下功夫、出实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农牧民转变观念,激发他们参与就业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加大落实力度,严格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在探索创新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提升工作水平,切实增强工作执行力;要加大自查力度,建立专项检查督导制度,及时掌握情况、适时调整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省上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过批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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