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事务所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14]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2-20
实施时间: 2014-2-2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为贯彻《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文件精神,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实行以网上报备为主、书面报备为辅的报备方式,对于已经网上报备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2014年5月31日。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
  三、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内容为: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2)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6)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5);
  (7) 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涉及整合合并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相互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将密切关注这一事项。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材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7);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8);
  (4)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3年度报备工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发布核查通报。
  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应按本通知精神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4]7号)。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mof.gov.cn)下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010-68553012(带传真)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461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0日

相关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鄂财会发[2024] 2024/3/19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资产评估机构年度报备工作的 粤财工[2009]21 2009/7/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会计师事务所2022 桂财会[2023]5号 2023/3/1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 内财会[2017]24 2017/3/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浙财会[2020]17 2020/4/30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 浙财会[2017]8号 2017/3/6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2022/3/2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 京财会[2011]57 2011/4/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 浙财会[2024]9号 202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