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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13]23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1-26
实施时间: 2013-11-2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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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省国税局、地税局多层面向基层税务部门、税务代理中介组织广泛征求了对规范和加强全省注税行业发展的意见建议。按照边整边改、立行立改,完善措施、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促进注税行业发展的整改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4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抓好问题整改,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中介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科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把推动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明确要求“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十分重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规范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共建和谐税收,提高税法遵从度。通过加强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既维护税法严肃性,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又帮助纳税人增强纳税能力,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意见》明确要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推动。实践证明,作为税收征管体制和纳税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规范征纳行为,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利益,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有利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此,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积极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一)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认可。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依法作出的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对一些复杂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由纳税人自主决定选择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三)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使之在执业中准确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为注册税务师准确、客观、公正执业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业务范围,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职能作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注册税务师行业可做业务分为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两大类。
  (一)涉税服务类业务:
  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二)涉税鉴证类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对于一些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行办理有困难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提倡、建议纳税人寻求注册税务师的帮助。纳税人涉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税前弥补亏损、财产损失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等业务,主动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积极支持和倡导。对一些纳税审核事项,税务机关在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公开招标寻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帮助,指导注册税务师开展相关业务。
  三、严格执行涉税鉴证业务资格准入制度,切实维护涉税服务市场秩序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的规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我省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须为国家税务总局或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设立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的规定,在受理涉税鉴证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其执业资质,对不符合规定提交的涉税鉴证一律不得受理。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年审制度和公告制度。对符合规定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行业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告。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
  注册税务师行业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坚持行政监管和支持行业发展并重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优化执业环境,使注税行业更加科学健康发展。
  (一)完善管理机制。甘肃省国税局、甘肃省地税局是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具体行使对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市(州),县(市、区)税务机关要在纳税服务处(科)或征管科指定相应人员协助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指导。
  (二)强化监督管理。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有审核、检查和依法认定的权利。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并将处罚情况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三)遵循自愿原则。委托代理涉税事项应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自主选择税务师事务所。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对纳税人进行“指定代理”或“变相指定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更不能参与涉税中介活动谋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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