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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调[2013]6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7-9
实施时间: 2013-7-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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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办法》),我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为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稳物价保民生的重要作用,经研究,现就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对照《办法》,对之前已出台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作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二、尚未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应将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尽快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出台本地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已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市一级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底前开征价格调节基金。
  三、已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市场价格调控需求,合理确定价格调节基金征集规模。
  四、拓宽价格调节基金征集渠道。各地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地实际,采取向社会征收或由财政统筹安排的方式筹集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其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和缴纳义务人统一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由经营者承担,各地要切实防止将缴纳义务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给消费者。
  五、加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力度。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时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价格调节基金申报、核定、减缴、免缴和缓缴的相关政策,依法据实核定应征数额。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应征数额开展代征工作,应收尽收,加大欠费催缴力度,对逾期未缴交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连续2个征缴期拒缴或欠缴的,物价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六、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一)明确使用重点。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困难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价格监测系统建设,支持“菜篮子”、平价商店建设及农超对接。各地启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当地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安排,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贴。
  (二)确保使用效益。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菜篮子”、平价商店建设及农超对接的,由物价部门与扶持对象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具体权利义务,确保扶持对象切实履行保供稳价义务。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三)建立收支台账。各级物价部门应建立价格调节基金收支台账,分笔详细记录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结余等情况,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四)加强监督。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及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充实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及人员。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已明确在自治区物价局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2013年1月9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已批复同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物价局)内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所需人员编制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数内调剂解决。各市、县物价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帮助解决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及人员问题。
  八、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重点宣传本地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推进支持“菜篮子”、平价商店建设及农超对接,稳物价保民生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和经验,营造有利于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深入开展的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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