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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4]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22
实施时间: 2014-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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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1月22日
  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要求,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现就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停征和规范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由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个人土地使用费项目。
  (二)停征由市质监部门负责征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收费及其二级项目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三)降低由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征收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将目前按照比例收取改为按照定额收取(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四)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征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五)将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的煤气增容费更名为燃气增容费。
  (六)规范办理证照收费行为。负责办理证照部门无论是否收取工本费,均不得向办证申请人收取照相及复印材料等相关费用。办理证照需要的照片,应由办理证照部门明确规格标准,由办证申请人提供。办理证照部门不得自行收取、变相收取、委托社会机构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征和规范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发展改革(物价)、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或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取消、停征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工作,对公布取消和停征的项目,执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更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社会中介机构,并通过中介机构向服务对象收费,坚决杜绝变无偿为有偿、少服务多收费、搭车收费等现象。
  五、市和区县财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本意见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调整后收取标准
  附件
  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调整后收取标准

评估价格

(旧车办)

交易综合服务费(元)

小于等于1万元

50

1万元以上至小于等于2万元

100

2万元以上至小于等于4万元

200

4万元以上至小于等于6万元

300

6万元以上至小于等于8万元

400

8万元以上至小于等于10万元

500

10万元以上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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