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办[2013]1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1-8
实施时间: 2013-1-8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2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已由国家工商总局转发施行,结合实际,省工商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学习领会《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各地工商机关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减轻企业负担是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务必高度重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工作,全省工商系统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要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
  二、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级工商机关必须按照《通知》规定,全面把握免征收费项目范围,严格按规定时限免征收费项目。对公布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各级工商机关要及时通过媒体、注册服务大厅及工商专网等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及收费对象进行公示,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坚决杜绝违规收费,对不按规定免征收费项目、代收代扣或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7年山东省行政事业 鲁财综[2008]40 2008/7/16
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71号 2012/10/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 冀财综[2003]44 2003/5/22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1999]44 1999/12/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取消一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 湘政发[1998]5号 1998/5/15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正] 1997/4/2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1995/7/19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7/1/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74项行政事业性收 鲁财综[2008]83 2008/12/5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船舶检验费 赣发改收费[201 2016/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