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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备案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2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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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管理,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备案指南。
  第二条 湖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是指注册地在湖北省以外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到湖北省开展异地涉税鉴证业务,应先到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并接受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业务所在市注税行业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办理异地涉税鉴证备案,应由实施具体执业行为的注册税务师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办理,相关资料包括:
  1.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附后)一式四份;
  2.税务师事务所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4.工商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从事该涉税事项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证、资格证和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8.事务所公章印模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名及印章模式样;
  9.备案项目业务约定书(一式三份);
  10.三年内做过的相同业务类型涉税鉴证工作底稿一份;
  11.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其它资料。
  第五条 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向委托人所在地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提供《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及《备案项目业务约定书》各一份,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查验后留存。
  第六条 异地涉税鉴证结束后,税务师事务所应将出具的鉴证报告与《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一并交给被鉴证单位。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报送鉴证报告时,附送《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原件,各地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未附送《跨地区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登记表》原件的,各地税务机关对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等报告不予受理。
  第七条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造成纳税人少缴或漏缴税款的,应及时报告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第八条 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业务项目单次备案制,每次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异地涉税鉴证,应遵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依照我省行业收费标准开展鉴证业务,并将业务底稿复印件报送省注税管理中心和市州行业监管部门备查。
  第十条 已办理备案的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如违反上述规定,将取消其备案,两年内不再给予备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备案表

相关附件:
湖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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