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综合类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14]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87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推动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4号令)和《湖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鄂国税函[2006]180号)有关规定,定于2014年2月至3月对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年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年检对象
  (一)年检时间:2014年2月10日~3月18日;年检所属期为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二)年检对象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范围内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和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及处理标准
  结合全省实际,2013年度行业年检将以“鉴证业务报备管理”和“超龄执业注册税务师注销执业备案”为重点,对各税务师事务所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执业质量管理、执业资格、收费管理,以及风险基金提取、结余、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一)税务师事务所方面
  1.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以下各项有一项不合格超过50%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②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③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④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⑤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⑥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⑦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⑧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隐瞒所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②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3)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开展任何业务的(收入为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不予通过,上报省局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2.鉴证业务报备管理
  按照《关于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鄂国税发〔2012〕41号)要求,从2012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涉税鉴证业务进行备案管理。2013年度,凡是税务师事务所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而出具的鉴证报告(打印防伪鉴证报告封面),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且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6个月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风险基金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第十四条规定,凡是违反<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提取、使用、分配职业风险基金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4.行业收费管理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只收费不服务的;
  ②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10%未满20%的;
  (2)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20%未满50%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凡未执行全省统一涉税鉴证收费标准户数占其总鉴证户数超过50%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1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局直接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5.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①未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
  ②未经批准自行设立分所的;
  ③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④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⑤允许注册税务师挂名而不在本所执业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⑦年龄超过70岁(含70岁)税务师事务所股东及法人未按规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好超龄执业注册税务师股份及法人转让的。
  6.团体会员
  税务师事务所不按照规定交纳会费,及时办理会员会籍登记、变更手续的,根据省协会章程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限期整改,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纪录”页填写“注销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由省协会提请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
  7.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①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②未按照《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③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④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⑥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⑦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
  ⑧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的;
  ⑨上一年度年检合格或整改验收合格未盖年检合格印章的。
  (2)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3)税务师事务所在各项行业检查中连续两次被列为限期整改的,直接上报省注税管理部门注销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同时向社会公告(以2010年度年检开始计算)。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同时由县级税务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税务师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1)同时在2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5)年龄超过70岁(含70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未按规定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
  3.具有下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5)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6)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7)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8)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税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同时由县级税务机关收回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3)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5)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7)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已受省税务机关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注册税务师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受到省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已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6.执业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违反规定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省协会提请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三、年检报送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
  3.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13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工作总结。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
  2.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年检方式、程序及时间划分
  (一)自检阶段。2月10日至2月20日,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检。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按照年检内容逐项认真自检,自检完毕后,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因特网“注册税务师”栏目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检栏,分别填写年检登记表,提交所在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
  (二)审核阶段。2月21日至3月6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实地全面查验辖区所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并对照年检内容,逐项审核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审核后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签署意见,而后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将年检材料报市州级税务机关。
  (三)复查阶段。3月7日至3月18日,市州税务机关对年检纸质材料进行复审,同时组织实地复查,复查面不低于30%(武汉市可自行确定复查比例)。复审后,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签署意见,而后在纸质材料上加盖公章后存档(存档材料不上报省局)。另将年检结论汇总后撰写地区年检工作报告于3月18日前从FTP上报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公示阶段。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综合各市级、县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检材料作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果在省级行业网站进行公示,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市、县级税务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工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和规范注税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年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进行具体研究部署,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检查。并结合涉税鉴证准则规定,重点检查超龄执业和鉴证业务报备,对有违规行为的,不予通过年检。
  (三)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在年检工作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不合格者认定为合格,如发现此类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问题的,要认真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上报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1-4)
  2.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结论表(附件5)
  3.注册税务师年检结论表(附件6)
  4.关于填写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情况报表的说明(附件7)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 国税发[1999]20 2000/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省内]实施行政 2018/4/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一 鲁国税发[2010] 2010/12/7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 云发改收费[200 2009/12/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粤价[2009]29号 2009/2/15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冀税建议字[202 2024/4/15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浙价服[2009]66 2009/2/20
湖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1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 2012/10/29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2012年度年检合格税务师事务 2013/3/4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等级 浙税协发[2012] 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