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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海关关于征集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海关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30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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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杭州海关将试行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稽查工作,确定不超过30家中介机构参加此项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内容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帐薄、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是指海关在开展稽查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由海关或行政相对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等,并为海关提供处理依据的工作。
  工作区域:杭州市行政区域
  二、条件要求
  协助海关稽查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二)近3年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受到行业惩戒;
  (三)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四)能够保守工作对象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三、提交材料
  有参加意愿的中介机构,应填写《申请表》,并随附以下资料:
  (一)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资质、经营、纳税等情况;
  (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近3年执业守法记录等书面材料或年审意见;
  四、其他事项
  提交材料应于2014年2月17日前送(寄)至杭州海关,逾期本年度内不再受理。
  地址:杭州市黄龙路7号杭州海关稽查处0637室,邮编:310007。
  联系人:齐亚萍,联系电话:0571-86666548
  五、审核程序
  杭州海关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对申请资料齐全的,根据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海关总署确认后确定中介机构名单,并在本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申请表
  杭州海关
  2014年1月23日

相关附件:
附件: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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