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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3]268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9
实施时间: 2013-1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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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提高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
  (一)科学制定标准。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调研、科学测算,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机制。现阶段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省定标准,并在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的基础上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同时,为鼓励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解读>的通知》(闽民保[2013]24号)有关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测算集中供养标准时,应在分散供养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20%~30%。扎实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在有条件的地区,尽快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
  (二)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在《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09]109号)(下简称“规范”)修改前,此“规范”仍然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主要依据之一。要认真结合“规范”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审核审批工作,确保规范有序。
  1.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收入和财产信息查询授权书等,承诺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申请透明度。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低保申请家庭逐户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
  4.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由村(居)代表、包片干部等组成的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各地组织评议方式、方法、内容等程序,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阳光”的原则。
  5.规范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含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和不履行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6.规范公示程序。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等。村(居)委会应在村(居)设立独立的、固定的低保公示栏,专门用于评议审核审批前后公示,以及批准享受的低保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实行长期公开,公开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独立的固定的政务公示栏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
  7.规范发放程序。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保金社会化发放机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原则上按月发放到位。禁止村(居)干部代为保管或领取低保金,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低保金。为了减少资金流转环节,应大力推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三)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积极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多部门协查核对机制
  (一)建立多部门协查工作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2]22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2]214号)等文件要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二)建立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平台和机制。市县两级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信息核对平台项目要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省政府将统一开发软件、统一核对程序,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信息查询办法,市级负责跨县(市)区的信息核对查询协调工作,跨地级市核查报省级协助查询。在大力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核对机制,到“十二五”末,要基本建立完善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将城乡低保的认定工作纳入到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中,通过财产、收入的科学认定,确保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三、加强有效衔接,全面开展其他各项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
  (一)全面落实《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榕政综[2012]15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资金,从实际出发,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二)积极落实《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1]24号),提高医疗救助的效率与层次。在全面实施住院和特殊门诊“一站式”救助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和第二类对象的救助工作,实现医前、医中、医后及日常救助等多种救助方式。继续推进我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的运用,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真正实现高效、便捷的救助方式。在目前筹资标准下,救助资金有缺口的地区县级财政要全力保障,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持续性。
  (三)认真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价格补贴联运机制的通知》(榕政综[2013]61号)要求,按照“当CPI同比涨幅达到2%或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达到5%时,启动联动机制,每人每月补助50元;同期食品类消费价格涨幅超过5%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每人每月增加补助10元”的新标准实施物价联动机制,加强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保障,减轻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四)住房、教育等部门要大力开展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救助等工作,不断建立健全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结合实际,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要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充实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在村(居委会)设立村级民政协管员,协助开展各项民政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和政策宣传。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要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我市已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民政局,以加强和领导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力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积极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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