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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3]1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30
实施时间: 2013-12-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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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根据职责权限,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物价等11个部门行政事业收费年审费等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已翻印)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我省教育部门的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公安部门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生活费、水利部门的钱塘江辖区内河道取土管理费和宁波市的职业教育经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免征相关收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8项)
  物价部门
  1.行政事业收费年审费
  科技部门
  2.专利纠纷案件收费
  司法部门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
  文化部门
  4.借书证年度注册费
  质监部门
  5.条形码检测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广电部门
  6.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广电系统)
  体育部门
  7.水上救生员上岗考试收费
  旅游部门
  8.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报名考试费
  附件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7项)
  交通部门
  1.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工本费
  2.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3.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水利部门
  4.水土流失防治费
  5.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海洋渔业部门
  6.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
  7.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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