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催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科[2013]3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35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纳税申报催报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3]33号)的精神,现将《纳税申报催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31日
  纳税申报催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办[2012]27号),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前提,以依法行政为原则,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两个提高、两个降低”为总体目标。
  第三条 本规程依照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设置机构岗位职能。统一部署,整体推进,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催报管理制度,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能。
  第四条 本规程所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申报义务的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本规程试行期间适用的税种包括企业申报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征收管理科(处)牵头负责具体落实工作,按期制作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协同各部门推进催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事后监管机制与目标考核机制。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税务子网站的信息维护管理,以及与市局网站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纳税服务科(处)负责做好催报管理的宣传、解释和咨询等服务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纳税申报提示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技术科(处)负责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管理,做好催报管理的监控与风险识别应对方案。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和税务所负责做好税种登记的清理、纳税申报、非正常户的认定、税务行政处罚,以及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证件注销户的解除、重新税务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基本流程
  第十条 每月申报期限截止前2个工作日,市局征管科技处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未申报企业名单,通过市局办公室的短信平台、纳税服务处的税企互动平台向企业发送纳税申报提示信息。
  第十一条 每月申报期结束,市局提供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数据,分局信息技术科(处)应及时下载数据,并送征收管理科(处)。
  第十二条 每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征收管理科(处)必须完成公告文书的制作,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公告文书制作中,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国税格式,营业税和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地税格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分局办公室必须在申报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税务子网站发布公告,发布完成后及时报告市局办公室(市局网站)。
  第十四条 对申报期当月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分局必须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清理该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种登记,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补申报时,恢复税种登记。
  第十五条 对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市局征管科技处每天加工并提供未申报数据,分局应及时掌握未申报纳税人信息,申报期结束及当月最后1个工作日的数据必须及时下载。
  第十七条 本规程所指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可作为非正常户认定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2/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 桂地税发[2004] 2004/7/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纳税申报催报 沪国税征科[201 2014/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 穗国税发[2009] 2009/7/3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电子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新 深其它[2007]7号 2007/8/20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山西省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山西省地方税务 2017/12/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纳 2015/10/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 苏国税发[2007] 2007/3/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业 2012/1/18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个 甬地税一[2006] 200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