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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金[2013]2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7
实施时间: 2013-5-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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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济南分行,恒丰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城市商业银行,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更好地发挥省财政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有效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我们对《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资金申报有关事项,将另行下达。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3年5月7日
  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修 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投放,根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对全省金融机构(不含青岛市)发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对超过增量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山东省内各级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是指各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和省年度科技计划,且符合《山东省“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中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规范的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放,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要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行运作、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增加科技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规范,是指财政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的分配使用和预决算进行规范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形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的合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下达资金,组织对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科技部门负责认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确定列入风险补偿资金奖励的贷款项目范围,每年年末汇总并向有关部门发布我省本年度新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以利于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指导各金融机构做好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工作,并对金融机构提报的贷款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风险补偿工作与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三章 补偿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发放的下列科技贷款,列入省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奖励范围:
  (一)国家和省下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二)正式列入国家和省年度有关科技计划,属于高端电子信息、新材料、半导体照明(LED)、新医药及生物、新型数字化装备、高速列车和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船舶制造及海洋新兴产业、资源综合利用及环保、现代服务业的项目;
  (三)其他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贷款必须是在申报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且贷款期限不低于1年;
  (二)优先奖补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类等科技贷款,对用于科技项目的流动资金等贷款,需由企业或贷款银行出具资金使用证明;
  (三)有资金到位凭证。
  第四章 补偿对象和标准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对象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经办科技贷款的省内各级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以市级分支机构为单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对辖内各分支机构科技贷款进行汇总,对于同比增长20%以上的金融机构,省财政对该金融机构各分支机构当年新增科技贷款,均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对汇总后没有达到20%的,仅对该金融机构年末科技贷款余额增长超过20%的分支机构,按不超过新增贷款1%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对首次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贷款增量按申报年度年末科技贷款余额的80%核定。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补充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风险补偿资金中按不超过10%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开展科技贷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每年3月份发布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统计审核申报年度发放的科技贷款,并按规定时间向同级财政、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办理的科技贷款,由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向所在市财政局、科技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科技贷款发放明细表(见附件2);
  (三)科技项目认定文件;
  (四)科技贷款借据复印件;
  (五)企业或贷款银行出具的用于科技项目的流动资金等贷款的使用证明。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科技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申报的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按审核后的资料编制“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签章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按金融机构分别进行汇总。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并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直属机构获得的风险补偿资金,由所在市财政局拨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要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对虚报材料骗取资金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追回,取消该金融机构申报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二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本地区科技贷款发放及绩效评价情况书面上报省财政厅、科技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定期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汇总表
  2.科技贷款发放明细表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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