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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金规[2020]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7-6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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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银保监分局,省内(不含大连)各金融机构:
  现将《辽宁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          辽宁证监局
  2020年7月6日

  辽宁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服务民营企业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全省(不含大连)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一)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民营银行等。
  (二)证券机构包括省内法人证券公司、全国性证券机构省级分公司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
  (三)保险机构包括省内法人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等。
  第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职责分工:
  省金融监管局负责统筹组织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和辽宁证监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对上一年度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励方案报省政府研究。
  省财政厅负责将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要求批复预算。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统计并确认各银行机构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发行债券等情况。
  辽宁银保监局负责统计并确认各保险机构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情况。
  辽宁证监局负责统计并确认各证券机构支持省内民营企业在各类资本市场上市、再融资、在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发行债券以及纾解省内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等情况。
  第二章 奖励条件、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银行机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对民营企业贷款(不含限制性行业)增长较快且民营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民营企业贷款余额比例不低于60%的银行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一)民营企业贷款余额3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50%到100%、超过10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
  (二)民营企业贷款余额1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30%到50%、超过5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
  (三)民营企业贷款余额500亿元以上,对当年民营企业贷款增速20%到30%、超过30%的银行机构分别按照每家银行当年新增民营企业贷款的0.25%、0.5%给予奖励。
  (四)单户银行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 证券机构(含提供证券服务业务的银行机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对于帮助省内民营企业(不含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纾解省内上市公司大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的证券机构给予资金奖励。
  (一)服务辽宁民营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每服务1家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服务辽宁民营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市场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或者在境内证券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每服务1家民营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服务辽宁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配股等实现再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保荐机构,每服务1家民营上市公司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服务辽宁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者在新三板实现融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主办券商,每服务1家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利用总部纾困基金等方式成功帮助省内上市公司化解大股东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的证券机构,每服务1家民营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可转债和股权质押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实现融资,当年民营企业综合融资增长幅度超过50%,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民营企业综合融资增长幅度30%到50%,给予30万元奖励。
  (七)单户证券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保险机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
  对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不包括个人业务),帮助民营企业增信获得信贷融资的保险机构给予奖励。
  (一)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超过30%、低于50%的保险机构,按照其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的0.5%,给予奖励。
  (二)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超过50%的保险机构,按照其当年贷款保证保险承保额度的1%,给予奖励。
  (三)单户保险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根据奖励评价标准,每年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领导班子给予资金奖励、通报表扬。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预算编制和拨付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分别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辽宁银保监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数据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于1月31日之前将正式审核意见提供省金融监管局。
  第十条 省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提出上一年度金融机构奖励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审定结果,省金融监管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预算,省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纳入省本级预算,经省人代会批准后,向省金融监管局批复预算。预算批复后,省金融监管局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受奖励金融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对其提交的相关数据及材料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和辽宁证监局等部门不定期组织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及时向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通报,追回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照《辽宁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财绩〔2019〕350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奖励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另行商定执行期限。2019年度奖励资金按预算安排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阶段性金融奖励政策,相应奖励资金纳入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统筹考虑,奖励资金的申请、拨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照2019年9月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关于做好民营企业贷款统计的通知》执行,包括:集体企业贷款、私人控股企业贷款、港澳台商控股企业贷款、外商控股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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