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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13]16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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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云会协[201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3.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12月2日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引导和激励事务所做大做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公信力和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建设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等规定,结合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科学、管用、简化的原则,组织开展云南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与会员年检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综合评价通知。协会发布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二)综合评价申报。事务所通过协会网站的会员工作室填写《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表》,并进行网上综合评价申报。
  (三)预审及受理。网上综合评价信息经协会相关科室审核并签署预审意见后,注册管理科统一受理,并填写受理意见。
  (四)材料报送。事务所根据协会受理意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综合评价相关材料报送协会。
  (五)审核评分。协会审核事务所报送的综合评价相关材料,并计算综合评价评分。
  (六)抽查复核。协会视情况对事务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实地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实。
  (七)发布信息。协会在其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二章 综合评价对象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对象如下:
  (一)云南省辖区内的事务所及事务所分支机构。
  (二)省外事务所在云南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所,视同独立所参加协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三)云南省辖区内的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其综合评价信息和资料由总所合并上报协会。
  第六条 云南省辖区内的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所,参加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综合评价。
  事务所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完成合并、分立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取消其参加当年综合评价的资格:
  (一)未按时报送综合评价信息和资料的。
  (二)报送的综合评价信息和资料存在虚假或严重失实的。
  (三)团体会员年检暂缓通过或年检不予通过的。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六)协会认为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对其报送的综合评价信息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协会视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存在虚假或严重失实,协会取消其参加当年综合评价的资格,并按照《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予以行业惩戒。
  第三章 综合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基本指标、加分项指标和扣分项指标。
  (一)基本指标主要包括: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其他执业资质人数,信息化建设情况等4项指标。
  (二)加分项指标主要包括:参与行业活动情况,党群建设情况,获得奖励情况、文明单位创建情况,领军人才数等5项指标。
  (三)扣分项指标主要包括:内部治理情况,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处罚和惩戒情况等3项指标。
  协会在组织每年综合评价工作时,可以结合实际追加综合评价指标,并在开展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指标的含义如下:
  (一)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包括法定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法定业务收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事务所可以从事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指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经营战略、品牌、专业资源和人员管理“四统一”,下同)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事务所在当年年检中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其他执业资质人数是指截至当年3月1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中具有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工程造价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等国家认可的其他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数量,1人拥有多个其他执业资质的,可以按资质证书数量相应累加。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人均拥有电脑的数量,网络建设情况,网站建设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
  (五)参与行业活动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等活动情况;上报协会的信息采用情况;事务所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和收费专项检查等情况;事务所具有行业授课资格的师资参加协会组织的授课情况;事务所参加行业课题研究情况等。
  (六)党群建设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党组织、工会和团组织的建立情况,是否有参政议政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数量情况。
  (七)获得奖励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获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奖励项目情况。
  (八)文明单位创建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在各级政府组织的文明单位创建中获评“文明单位”称号的情况。
  (九)领军人才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通过中注协选拔的行业领军人才的数量,以及获得协会认可的行业领军人才的数量。
  (十)内部治理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章程、协议遵守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事务所员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十一)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完成上一年度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新注册人员完成岗前培训)情况。
  (十二)处罚和惩戒情况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受到刑事处罚(仅对注册会计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情况。
  第四章 综合评价评分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基本指标总分值+加分项指标总分值–扣分项指标总分值。具体计算方法:
  (一)基本指标总分值=∑(事务所基本指标分值)。
  (二)加分项指标总分值=∑(事务所加分项指标分值)。
  (三)扣分项指标总分值=∑(事务所扣分项指标分值)。
  基本指标分值和加分项指标分值的评定采取事务所自评为主,协会抽查评定为辅的方式进行;扣分项指标分值的评定采取事务所自评为主,协会依据其诚信档案记录的相关处罚和惩戒信息评定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总分值=业务收入指标分值+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分值+其他执业资质人数指标分值+信息化建设情况指标分值。
  综合评价的基本指标分值按照百分制计算。具体权重为:业务收入占55%;注册会计师人数占25%;其他执业资质人数占10%;信息化建设情况占10%。计算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指标分值=(某事务所业务收入/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平均值)×55分。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分值=(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25分。
  (三)其他执业资质人数指标分值=(某事务所其他执业资质人数/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的其他执业资质人数平均值)×10分。
  (四)信息化建设指标分值=(人均拥有电脑数量得分+网络建设得分+网站建设得分+信息系统建设得分),总分10分。
  1.人均拥有电脑台数达到或者超过1台,得1分。
  2.事务所办公场所电脑连接互联网,得1分。
  3.事务所建立了本事务所的对外网站,并保持可访问状态,得4分。
  4.信息系统建设是指事务所建立了项目管理系统、客户管理系统、作业管理系统、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内部管理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任一项或者多项,得4分。
  第十三条 加分项指标分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参与行业活动情况指标
  1.事务所参与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等活动,每次加2分,加分总额不超过10分。
  2.事务所报送反映事务所情况或活动的信息,在协会刊物发表或者网站发布的,每条0.5分,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3.事务所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和专案调查,每人加5分,加分总额不超过15分;事务所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或其他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的收费专项检查,每人加2分,加分总额不超过6分;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委员审阅申请人业务工作底稿,每人次加1分,加分总额不超过6分。
  4.事务所具有行业授课资格的师资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授课,每人加2分,加分总额不超过6分。
  5.事务所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课题研究,每次加2分,加分总额不超过4分。
  (二)党群建设情况指标:事务所建立独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的,分别加4分、2分;建立工会组织的,加2分;建立团委或团支部的,加2分。事务所有区县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事务所每人加2分;有州市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4分;有省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6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14分。
  (三)获得奖励情况指标
  1.事务所获奖情况:事务所获得省级政府部门(不含协会)颁发的荣誉或奖励,并被协会认可的,每次加2分;获得中注协颁发的荣誉或奖励的,每次加3分;获得财政部或国家其它部委颁发的荣誉或奖励的,每次加6分。
  2.个人获奖情况: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其他专职从业人员获得省级政府部门(不含协会)颁发的荣誉或奖励,并被协会认可的,所在事务所每人次加1分;获得中注协颁发的荣誉或奖励的,每人次加1.5分;获得财政部或国家其它部委颁发的荣誉或奖励的,每人次加3分。
  此项指标的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20分。
  (四)文明单位创建情况指标:事务所获得区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加5分;获得州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加10分;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加15分。同时获评多个级别文明单位称号的,取其最高级别文明单位称号的加分值。
  (五)领军人才数指标:事务所通过中注协认可的行业领军人才数,每人加4分;通过省注协认可的行业领军人才数,每人加2分。
  第十四条 扣分项指标分值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内部治理指标
  1.内部管理不规范:事务所制定了章程、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但未严格执行的,扣5分。具体判断标准为:未按期召开董事会、合伙人(股东)会议、监事会会议等。
  2.未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事务所社保购买率达到90%(含)以上,不扣分;达到70%(含)以上,不到90%,扣4分;达到50%(含)以上,不到70%,扣8分;达到30%(含)以上,不到50%,扣12分;不到30%,扣分16分。
  (二)继续教育情况指标:继续教育完成率未达到100%的事务所,扣10分。
  (三)处罚和惩戒情况指标: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的扣分值=Σ[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类型×相应分值]。处罚和惩戒情况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的种类进行扣分:
  1.事务所受到训诫的,一次扣3分;事务所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6分;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扣9分。事务所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单处或并处(以上两项或三项)的,一次扣10分;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或与其它行政处罚并处的,取消参加当年综合评价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所在事务所扣5分;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其所在事务所扣10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它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扣分值,参照上款,按其所在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扣分值的50%对事务所进行扣分。
  (四)其它情况
  事务所获得本办法第十三条未规定的或协会当年开展综合评价工作通知中没有追加的奖项,不予认定其分值;事务所存在超出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某一奖项最高分值的情况,认定其对应奖项最高分值。
  第五章 综合评价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 协会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20名的事务所,协会与会员年检结果一并在省内相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排名前20的事务所,除本办法规定的综合评价指标外,其审计收入、从业人员数、合伙人(股东)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及学历结构、考试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指标,协会将根据情况,有选择地在综合评价信息中予以公布,但不作为综合评价考核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云会协〔2011〕81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doc    
附件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xls    
附件3: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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