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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11]8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1-11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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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综合评价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整体执业行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激励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优,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科学引导事务所有序竞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协会制定了《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综合评价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整体执业行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激励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优,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科学引导事务所有序竞争,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为了减少事务所的工作量,综合评价工作与会员年检工作同时进行。
  每年4月30日前,协会负责对事务所上报的资料以及协会各部门掌握的事务所情况进行审核评价,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二章  综合评价指标
  第四条 事务所在填报《团体会员年检表》中,应如实填列相关指标,并作为事务所参加当年综合评价指标的依据。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应当参加当年的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故意填列不实评价信息。
  (六)因故终止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七)团体会员年检不予通过的。
  (八)协会认为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事务所在上报年检资料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省财政厅、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外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参加综合评价时视同独立所管理。
  事务所在省内、省外设立分所的相关数据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三章 综合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业务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其他执业资质人数、继续教育情况、事务所信息化建设、事务所内部治理、事务所党建工作、行业贡献、领军人才数、处罚和惩戒、业务收费情况等项指标。
  (一)业务总收入指事务所上报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事务所在协会公布的综合评价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文件中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人数。
  (三)其他执业资质人数指事务所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土地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等。
  (四)继续教育情况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
  (五)事务所信息化建设指截止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人均拥有电脑数量,网络建设情况,网站建设情况以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六)事务所内部治理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章程、协议遵守情况,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为事务所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情况。
  (七)事务所党建工作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党支部的建立情况,党员发展,党费缴纳,党课学习情况以及参政议政情况。
  (八)行业贡献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活动情况,上报网站信息情况以及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情况。
  (九)领军人才数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通过中注协选拔的行业领军人才的数量。
  (十)处罚和惩戒情况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的前3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因执业质量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十一)业务收费情况指事务所执行收费标准情况。
  协会在组织综合评价时,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追加相应的指标,并在上报材料之前予以明确。
  第九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每年业务检查时,将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填报材料严重失实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按照《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予以行业惩戒。
  第四章 综合评价评分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业务总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收入增长率、其他执业资质人数、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化建设以及内部治理情况按照以下权重计算得分。
  (一)业务总收入得分=[某事务所总收入/(评价年度全省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某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评价年度全省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 ×15%。
  (三)其他执业资质人数得分=[(某事务所其他执业资质人数/(评价年度参与评价全省其他执业资质人数平均值)]×10%。
  (四)继续教育情况得分=(某事务所参加协会当年培训计划所列培训班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该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5%。
  (五)信息化建设得分=(人均拥有电脑数量得分+网络建设得分+网站建设得分+信息系统建设得分)×5%。
  (六)内部治理得分=(章程、协议遵守得分+质量控制得分+购买社会保险得分)×5%。
  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为加分项:
  (一)事务所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公益、文体活动,每次加0.5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2分。
  (二)事务所为协会网站提供反映事务所情况或活动信息,在协会网站发布的,每条0.2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2分。
  (三)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独立支部或联合支部的事务所,分别加2分、1分,有区县州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的事务所,每人加1分,有省级的,每人加2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5分。
  (四)事务所获得财政部或省委省政府奖励的,每次加2分,获得中注协奖励的,每次加1分;注册会计师获得财政部或省委省政府奖励的,每人/次加1分,获得中注协奖励的,每人/次加0.5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2分。
  在文明单位创建过程中,事务所争创成为区县级文明单位的加1分,事务所争创成为州市级文明单位的加2分,事务所争创成为省级文明单位的加5分。
  (五)事务所通过中注协认可的行业领军人才数,每人加1分,通过省注协认可的行业领军人才数,每人加0.5分。
  (六)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参加了上一年协会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每人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3分。
  (七)事务所具有行业授课师资参加上一年协会组织的事务所继续教育授课,每人加1分最高加分总额不超过3分。
  第十二条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一)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二)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其所在事务所减4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其所在事务所应减分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的,其所在事务所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三条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总收入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其他资质人数得分+继续教育情况得分+信息化建设得分+内部治理得分+加分分值-减分分值。
  加分分值=∑(事务所加分事项×相应分值)。
  减分分值=∑(事务所减分事项×相应分值)。
  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和内部治理得分采用事务所自评为主,协会检查评定为辅的方式。
  第五章 综合评价结果公布
  第十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结果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20名的事务所与会员年检结果一并在省内相关报刊上公告。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外,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20家事务所审计收入、从业人员数、股东(合伙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考试通过注册会计师人数等指标也在综合评价结果中对社会公布,但不作为计分指标,仅供社会各界参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13]16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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