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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3]5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2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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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9日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不包括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财会[2013]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包括: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组织、指导全省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将各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并上报的考生违规违纪情况导入数据库。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实施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本地区考生报名的组织工作,负责本地区考点和考场建设,做好对管辖的考点监督、指导和管理,负责考务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省财政厅要求下载、保管电子考卷,上传考生答题结果,做好监考、巡考和违规违纪行为的取证和处理、处罚及信息上传工作,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应考人员及其分布等情况确定考点、考场设置和每年的考试周期、考试计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负责考点、考场建设和考点日常管理。
  第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的时长、题型、题量、分值分布、合格标准等执行财政部规定。
  第二章 考试报名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的报考时间、报考办法、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公布的报名时间和办法,到指定的网站提交报考申请,填报个人基本信息、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所有三门考试科目。
  第九条 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考务费统一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调整各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留用的考务费比例,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当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考场安排,开通自行打印准考证网站,供报名成功的应考人员在考试前自行打印准考证。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地域分布情况,由省财政厅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县(市),省财政厅可以决定在该县(市)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当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应当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具体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12]3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
  第十七条 考点及考场应当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十九条 各考点应当在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考试机位起止号。
  第二十条 考点建设完成后,应先进行压力测试和模拟考试,在确保考场完全满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各项要求后,由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正式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点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地址、增加或减少考试机位数等重要事项,由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事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才能变更。更改考点地址的,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及其网站进行公告,确保平稳过渡。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不得开展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辅导、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点和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点,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发现的不符合条件的考点,应责令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考点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资格。
  第四章 试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必须按照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考点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考试试题保密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应当在正式在编人员中选派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接收财政部下发的全国统一题库光盘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全国统一题库存储在省财政厅服务器,不得向市、县(市)财政部门或考点下发题库。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使用专用服务器存储题库,该服务器与其他网络进行严格物理隔离,并分两段设置开机密码,分别由两个保密员掌管。
  第二十八条 题库光盘应当在内容导入专用服务器后及时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和存放保险柜房间的钥匙应当由两人分别保管;开柜密码和钥匙由两个保密员分别掌管。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考务手册,建立题库使用保管登记备案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存放题库的保险柜或服务器。除考试启用试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专用服务器或题库光盘。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考试前,用专用服务器在题库中随机生成考试试卷。试卷生成时应当采用加密技术处理。
  省财政厅应当严格控制试卷的生成时间,并在充分考虑所需生成试卷数量和服务器工作性能等因素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根据题库生成的试卷,全省通过专网专线进行传输,并采取数字加密技术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全省试卷下载时间一般不得超出开考前24小时,并在考点的考试服务器中加密保存。
  下载至各考点的试卷,只有应考人员登录考试系统方能解密使用。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应考人员的试卷试题编号和答题结果等数据采用加密技术收集、备份,通过专网专线传回省财政厅的专用服务器。
  考点应在答题结果上传7个工作日后10个工作日前销毁存放于考点服务器中的试题和答题结果。
  第五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考点应当划出考试专用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应根据考试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考务工作人员,承担监考、巡视等考试组织工作。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如“主考”、“监考”、“巡视”等。监考人员应当阻止非考务工作人员和非本考场应考人员进入考场。
  第三十六条 各考场应当按考生人数配备监考人员,考场外应当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每个考场(8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至少2名监考人员,每增加50名考生应当增加配备1—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熟悉监考规则、有责任心、工作严格认真。
  第三十七条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通过后方能承担监考、巡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本场应考人员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工作隶属关系的,不得承担本场考试监考工作。
  第三十九条 考试前,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张贴考试信息、确保电力供应、检查调试考试设备、安装或测试考试软件、导入考试试卷等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应考人员入场时,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应考人员身份,对应考人员进行照片采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集指纹。
  第四十一条 应考人员应当提前按指定座位入座,录入身份证号登录考试系统,阅读考生须知。待考试开始后按照试题要求进行答题。
  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四十二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点网络应当是独立局域网,与外部网络物理隔离。
  第四十三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试计算机禁止连接任何可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
  第四十四条 考试系统应当在考试过程中定时自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情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够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情况下继续答题。
  第四十五条 每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提前交卷。本场最后一门科目交卷后,应考人员应当尽快、有序离开考场。
  第四十六条 考试时间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
  第四十七条 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考力度,禁止应考人员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禁止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当没收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四十八条 考试期间,应当确保监控设备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考场无盲区。录像文件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省财政厅可以采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全省考场进行监管。
  第四十九条 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在考试期间应当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各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对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省财政厅应对全省各考点应急预案制订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的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并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考试系统自动进行评卷并生成考试成绩,不得人为调整应考人员成绩。
  第五十三条 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成绩不得滚动计算。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入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才将其信息激活。
  第五十六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题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1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五十七条 省财政厅应当将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上报的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考点所在地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考试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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