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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3]247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1-12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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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2日
  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对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基本实现居民保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保。
  四、基金筹集
  居民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居民保的参保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个档次,参保居民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将根据我省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作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集体研究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一是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是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适当增加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最高不超过85元(即缴费档次达12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85元)。居民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居民,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对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不负担补缴部分金额);对低保户,及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50元,不负担补缴部分金额)。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四是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各级财政政府补贴分担比例。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等项目政府补贴,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外,市财政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给予50%补助,对闽清、永泰两县给予40%补助,其它县(市)不补助。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五、账户管理
  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居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居民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居民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居民在领取期死亡的,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外,同时按上个月全市统一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给予丧葬补贴。
  六、养老金待遇
  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85元,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缴费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和老年生活保障金的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且具有当地户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参保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居民从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若未按年缴费,60周岁前应补足中断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补足中断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予以一次性支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补足15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予以一次性支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八、待遇调整
  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居民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十、基金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居民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居民保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加强经办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的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加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居民保经办机构建设,建立统一的居民保经办机构,提供工作场所和设备,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参保居民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村(社区)要认真做好参保居民基本资料的收集、每月参保居民增减员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居民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居民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1〕110号)的规定执行。
  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16~59周岁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居民保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居民保与老农保的衔接,按照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和《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1〕2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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