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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3]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1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4-12-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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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经研究,决定将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保”)制度。现就我省实施城乡居民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要坚持社会保险“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我省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省广大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档。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省政府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对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社区自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增加5元,选择1000元至2000元的,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根据不同档次对应的补贴标准及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40%、20%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县(市、区)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以及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市、县政府承担。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捆绑使用,省级财政根据各地不同的财力状况,分别以80%、60%、50%的比例对县(市、区)进行分档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其余部分由设区市和县(市、区)分担,具体比例由设区市政府确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县(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县(区)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身故,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有条件的市、县可先行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按当地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市县财政补贴中支出。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且具有当地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保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其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要鼓励和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八、待遇调整
  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纳入城乡居民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现阶段城乡居民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直至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加强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加强各级城乡居民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提供工作场所和设备,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要加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保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各级政府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根据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经费。城乡居民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的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16~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乡居民保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城乡居民保与老农保的衔接,按照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和《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1〕2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制定实施办法
  本实施意见颁发实施后,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及《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64号)不再执行。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保实施办法,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实施办法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城乡居民保政策。要组织力量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使城乡居民保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推动城乡居民保工作顺利开展。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城乡居民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领导小组负责完善相关政策并督促工作落实,做好总结评估,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市、县(区)也要调整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保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完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的拨付以及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闽政[2014]49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4-9-4
实施时间: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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