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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11-7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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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联合印发的《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的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除石油化工、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外的市区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实施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三、实施时间
  2013年11月份、12月份(所属期为2013年10月份、11月份)。
  四、其它事项
  1、对享受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统一由省地税局在信息系统中设定,企业正常申报即可。
  2、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按原办法核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额不包括在所属期10月、11月份社保机构核定补收补退的部分,补收补退额将在2014年1月产生、征收。
  3、对符合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应如实申报,对异常申报或虚报基数的,地税部门将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稽查,一经查实将取消待遇。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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