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11-7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42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联合印发的《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区的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除石油化工、烟草加工、电力生产和供应外的市区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实施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三、实施时间
  2013年11月份、12月份(所属期为2013年10月份、11月份)。
  四、其它事项
  1、对享受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统一由省地税局在信息系统中设定,企业正常申报即可。
  2、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按原办法核定。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额不包括在所属期10月、11月份社保机构核定补收补退的部分,补收补退额将在2014年1月产生、征收。
  3、对符合临时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应如实申报,对异常申报或虚报基数的,地税部门将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稽查,一经查实将取消待遇。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 粤办函[2023]29 2023/11/7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浙 2023/7/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工业企业跨区域合作发 成府发[2017]16 2017/8/24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优化调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4/1/1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工业企业品牌培 闽经信函技术[2 2018/4/17
关于做好2014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工作的 2014/1/15
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6号 2016/1/1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 2020/2/2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户管理的通 渝地税发[2002] 2002/1/1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 台劳社老[2010] 20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