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3]42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5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建办财函[2013]3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41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类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收费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480元(每次培训时间120个学时)。
  (二)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320元(每次培训时间80个学时)。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384元(每次培训时间96个学时)。
  (四)建设工程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120元(每次培训时间40个学时)。
  (五)物业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次320元(每次培训时间80个学时)。
  以上培训学时未达到的,必须按平均课时费用相应扣减收费标准。
  二、考试和教材收费标准
  上述人员和城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考试费标准为每人50元,采取网络方式考试的每人20元。考试不及格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上补考按照考试费标准的30%收取。
  考试费含发证费用,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时不得再收取证书费用,但证书遗失、损坏、变更等需要补(换)证的,补(换)证费用为10元/本。
  教材资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其中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
  三、收费单位应在接到本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阳光收费”公示,亮证收费,标明价格监督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 培训考试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四、本复函自2013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期限3年。执行期满,如需继续开展培训考试的,应在开展培训考试2个月前,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同意商丘市注协自行组织本市执 豫会协[2017]30 2017/5/1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浙财会[2013]43 2014/1/1
辽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会[2007]27 2007/4/23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修订《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 豫会协[2011]59 2011/10/24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师继续教育管 沪注税协发[202 2022/1/13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晋会协[2022]59 2022/9/16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 豫会协[2010]22 2010/4/19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7-2008年度我省注册会计 苏会协[2008]92 2008/10/6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 晋会协[2011]42 2011/6/21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天津市注册会计 津注协[2014]32 2014/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