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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2013]175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7-10
实施时间: 2013-7-10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1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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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社会保险法》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3]273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至8月14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此次专项检查的目标任务是:通过专项检查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行为,确保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新法新规)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顺利贯彻实施,促进用工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有效遏制劳动用工及劳务派遣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检查的重点单位: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服装生产、加工制造、餐馆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二是涉及高温、高湿、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船舶制造、环境卫生等劳动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偏远乡村的小砖窑、小石灰窑和小作坊;三是去年以来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方面被举报投诉、立案查处的用人单位,以及在日常监察执法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和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带薪年休假规定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高温期间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及职工权益保障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社会保险费情况,重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不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存在瞒报缴费基数或职工人数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工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工作劳动标准、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加班工资、落实劳务派遣人员同工同酬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专项检查采取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宣传引导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部署全市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组织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并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园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各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检查,规范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行为。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7月1日至15日)。制定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会议,对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进行动员部署。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在线访谈、网上专题、媒体报道、人力资源市场滚动字幕以及广场咨询等多种形式集中进行宣传,广泛普及劳动合同新法新规、《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自查自纠,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3年7月16日至8月10日)。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立案查处。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近期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落实责任,逐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立案查处;对前一阶段劳务派遣专项检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矛盾隐患的单位,进行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专项检查期间,市局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3年8月11日至14日)。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对下一阶段执法维权重点工作做出部署,形成书面总结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是人社部门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要把专项检查作为人社部门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实。各区(园区)要结合本地劳动用工现状和劳动关系运行特点,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扩大宣传,正面引领,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要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主流媒体的积极作用,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新法新规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要通过举办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资干部培训班、召开讲座会,开展送法上门服务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把劳动合同新法新规及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全面、准确地送进企业,送进街镇、社区,送到广大劳动者手中,积极倡导广大劳动者学法辨是非、守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自觉检查和纠正本单位不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到落实,树立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严格执法,务求实效,把专项检查活动落到实处。各区(园区)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结合职工举报投诉,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将劳动合同新法新规贯彻落实情况、高温津贴支付情况、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顶岗实习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等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严厉打击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对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以暑期勤工助学为名派遣学生顶岗劳动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查处。要摸清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基本情况,强化对在建施工项目的监管,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要严格按照市政法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南京市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严肃查处。要把专项检查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序时目标进度的完成紧密结合起来,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四)文明执法,规范行为,树立劳动保障监察良好形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文明执法水平。要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展示劳动保障监察精神风貌和良好形象的重要机遇,按照中央和部、省有关文件和全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及作风建设视频会议要求,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枉不纵。要把专项检查和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通过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断增强劳动保障监察的公信力,树立劳动保障监察良好形象。执法检查期间,市局将公布监察执法人员作风问题举报电话,并组织人员,对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情况进行督查。
  各区(园区)要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2013年7月12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月9日前报专项检查书面总结。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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