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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3]16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6
实施时间: 2013-9-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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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安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性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243号)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从我省的实施情况看,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也是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09]169号)、《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186号)都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性质、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因此,要严格按照发改办价格[2009]1243号、湘价费[2009]169号、湘价费[2010]186号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从严核定收费标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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