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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地税发[2013]6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10-14
实施时间: 2013-10-14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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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降低“菲特”台风对我市造成的影响,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的相关税收(基金)政策
  (一)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缴纳。
  (二)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六)受台风影响,已完税的车船被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税款。
  (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根据受灾情况调整定额。
  (八)2013年10月份全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社保费申报期限延长到2013年10月29日。
  受灾企业确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组织收入。各级国、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依法组织收入。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受灾地区可根据实际受灾情况,适当调整全年税收收入目标,实事求是地组织好收入。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国、地税部门要通过印发资料、媒体报道、搭台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灾后恢复生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主动上门送政策、送服务。
  (三)优化纳税服务。各级国、地税部门要积极帮助纳税人用好用足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纳税咨询辅导,对具体涉税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题政策辅导。同时,各地对受灾纳税人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从各方面积极支持灾后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切实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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