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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贸易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贸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贸局服[2013]14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0-8
实施时间: 2013-1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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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20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零售业、老字号和商业特种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研究,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8日
  宁波市商贸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零售业、老字号和商业特种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贸流通服务业新突破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发挥宁波市商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服务专项资金在宁波市商贸发展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零售业、老字号、特种行业的加强管理和转型升级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商业零售业参加商务部开展的分等定级活动;
  2.扶持、培育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竞争能力;
  3.扶持典当拍卖行业创建服务平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零售业分等定级项目。鼓励零售企业参加商务部组织的分定级工作,按照《百货店等级划分及评定》(GB/T27916-2011)国家标准的要求,在企业管理、服务、诚信、环境、安全、节能等方面经考评验收,对获得第三批“金鼎百货店”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第二批“金鼎百货店”认定且复查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4万元,对获得“达标百货店”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六条 老字号扶持项目
  1.企业在市区主要特色商业街新开品牌形象店,新建老字号品牌展示中心(或产品陈列中心),以及当年新购生产经营用途运输车辆的。
  2.企业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活动。
  3.企业为开拓市场,新建网上销售平台并取得积极成效的项目(网上销售额占总额销售额达10%以上)。
  4.申报“浙江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经评审获得认定的。
  5.企业为产品升级而实施的技改和工艺创新项目。
  以上1-3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3万元,1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浙江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对既获得“浙江老字号”又获得“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不予重发补助。技改和工艺创新项目每年重点扶持1-2个,限投资额40万元以上,补助以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为准,最高补助20万元。
  第七条 商业特种行业项目
  1.对使用商务部统一开发的“典当监管信息系统”,配有经培训的专门人员,上报数据信息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无违规经营行为发生的典当企业,给予每家典当行2500元的专项资金补助,各县(市)区商务局给予5000元的信息系统专项补助。
  2.继续扶持宁波市公平公共拍卖服务中心建设,促进传统拍卖向现代拍卖的转型升级。对经考评达到服务规范,年进场拍卖会300场次以上,现场与网络拍卖同步实施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申请商贸服务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
  1.在宁波市范围注册登记,且持续经营;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企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市场竞争力较强,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显著。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1.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材料;
  2.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及投资明细表(见附件1、2);
  3.项目投资的发票和支付凭证;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申报。每年10月上旬由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初审盖章后,于10月中下旬上报市贸易局;由市贸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和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市贸易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上一年度结转的项目,未享受补助(奖励)政策的,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相关企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门店),将追缴扣回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提高补助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资金管理等,次年3月底前,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完成项目专项资金绩效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附件:1.宁波市商贸服务专项资金申请表
  2.宁波市商贸服务专项资金申请投资明细表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商贸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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