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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秘[2013]19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7-19
实施时间: 2013-7-19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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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规定,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8月份起,各统筹地区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3〕22号)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失业保险金。
  二、根据《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8〕119号)规定,以设区的市为统筹单位统一计发基数,即各县(区、市)均以所属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
  三、全省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统一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5%执行;原按60%比例计发的,从2013年8月份起同步调整为65%。
  四、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所辖县(区、市)的督促指导,确保从8月份起按照上述规定计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并于9月15日前将《失业保险金调整情况表》汇总上报省厅失业保险处。
  联系人:杜新年 联系电话(传真):0551-62644144
  附件:失业保险金调整情况表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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