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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22]1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1-23
实施时间: 2022-11-2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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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批复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238元/月。
  二、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022年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对应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水平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54元/月。
  三、2022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19962元/月执行。
  2022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上限按19962元/月执行、下限按3992元/月执行。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单位根据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2022年度保费进行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在申报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业务后,不再办理缴费基数下调业务。
  四、社保业务信息系统按人社厅发〔2022〕34号文件调整2022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前,已结转个人账户的2022年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职死亡人员、退休死亡人员,其个人账户利息按记账利率6.12%重新计算。
  五、请各地及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重算工作,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待遇补发到位;持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重算工作。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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