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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会协[2013]8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9-26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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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经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云会协[201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
  2.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9月26日
  附件1: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云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工作,提高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行业诚信建设,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为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会协〔2011〕122号)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成立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评审委员会是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评估审查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的胜任能力。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程和《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和风险提醒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委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32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其他委员28名。委员由云南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事务所推荐或协会秘书处提名,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全体委员等额选举产生。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三)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四)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所在事务所其负责的业务最近3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理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秘书处调查核实后,提请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免去其委员资格,且不受是否任届期满限制。
  (一)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或身体状况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二)违反本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工作纪律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应出席的评审委员会会议的。
  (四)担任委员后,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五)在事务所担任管理层职务的委员,其负责的业务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六)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七)协会理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按本工作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增补。
  第三章 评审对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估审查下列申请人的胜任能力:
  (一)拟担任新设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
  (二)拟新增为已设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人的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协会秘书处提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11名委员出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每次会议。除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本规程第二十九条规定需要回避的委员外,协会秘书处采用随机方法确定出席会议的其他7名委员。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书面通知应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应出席委员出席方才有效。
  第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和经协会秘书处同意的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评审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申请人执业资格、执业情况等的调查情况。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委员通过方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认为,协会秘书处的调查结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会议主持人可中止会议,要求协会秘书处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评审决定应当在表决完成后当场公布,并形成书面评审决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自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出具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的证明。对未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发出评审未获通过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的具备或不具备担任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每年应当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上年度的工作情况。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按时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征得主任委员同意。
  (二)对会议审议事项和不宜公开披露的事项予以保密。
  (三)不得与会议审议事项中的申请人进行私下接触。
  (四)不得有串通表决和诱导其他委员表决的行为。
  (五)存在本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六)勤勉尽责,廉洁自律等。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如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及时地向协会秘书处说明情况,申请回避。协会秘书处知悉评审委员会委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告知其回避。需要回避的情形如下:
  (一)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二)与申请人在同一事务所执业。
  (三)申请人申请回避。
  (四)可能在评审委员会会议中不能保持公正立场的其它情形。
  第八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不支付固定工薪。工作期间发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按照《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
  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
  (29名)
  主任委员:金德华
  副主任委员:李  义  欧智敏  王隽南
  委员:秦慧芬(省财政厅会计处) 刘  昆(瑞华云南)
  叶国华(天健云南) 张小川(瑞华云南)
  穆忠静(立信云南) 李  玲(中审亚太)
  杨立和(保山中信) 张  瑜(云南东陆)
  王冬华(昆明盛德) 李雪明(天职国际)
  李  恒(信永中和) 周国奉(昆明精诚)
  扶成柏(大华云南) 郑晓东(云南永盛)
  杨  静(昆明群兴) 李云虹(信永中和)
  程晓慧(昆明信联) 毕兆强(云南汇通)
  姚  波(昆明永章) 罗  强(玉溪通力)
  朱志英(云南天鉴) 李  凡(红河大成)
  张兴林(云南中立) 陈丽琴(昆明安泰)
  赵光景(昆明合勤)

相关附件:
附件1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工作规程.doc    
附件2 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合伙人(股东)胜任能力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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