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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利用档案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服[2013]13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9-18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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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鉴于利用档案收费已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为确保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在我省得到落实,决定对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档案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并予以取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物价局核定的3项利用档案的相关收费,具体收费项目为:
  (一)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人才服务中心摊位费等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3]27号)核定的证明材料费。
  (二)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工商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1[206号)核定的企业登记信息认证服务费。
  (三)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高中阶段学历证书制作服务费标准等政策的函》(皖价服函[2013[134号)、《关于省教育信息咨询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1[146号)核定的学历证明书费。
  二、各市、县价格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各类利用档案经营性服务收费,包括利用城建档案、房地产权属档案、地籍档案的查询、出具证明等收费,按照谁核定、谁清理取消的原则,由核定此项收费的价格部门公布取消。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或注销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它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档案馆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 物 价 局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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