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地税函[2013]287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28
实施时间: 2013-8-28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42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3]36号),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已于年初完成了对小微企业的划型认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的享受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应按照各级税务部门认定的结果执行。
  二、认定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15号)规定,小微企业按年度认定,一经认定,年度内不作调整。对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即时进行划型认定并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
  三、征管操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按月或按季享受税收优惠。经认定的小微企业,按月或按季进行纳税申报。无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当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超过2万元或6万元的,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从事兼营、混合销售的纳税人,只对其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适用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不与增值税收入合并计算。
  四、免税管理
  对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实行备案管理。为方便小微企业及时、便捷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小微企业当期纳税申报表(实行网上申报的以当期申报记录)为免征营业税备案资料。小微企业对自行享受免征营业税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 鲁财税[2022]29 2022/1/1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2023/12/19
关于印发《2023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 税总办纳服发[2 2023/5/19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微企业还 厦财企[2012]74 2012/11/14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 青财税字[2022] 2022/1/1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 京银保监发[201 2019/11/1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 冀财金[2020]9号 2020/2/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3/8/1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 衢政办发[2013] 2013/5/9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 武政规[2015]18 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