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6-21
实施时间: 2013-7-1
失效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5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关于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3]2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我市2013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规定比例依据津财税政[2006]11号文件执行。
  标准缴付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为:2012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0元,3倍为16350元。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30日废止。
  2013年6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3]70 2003/4/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征免个人 深地税发[2008] 2008/4/1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 财税字[1999]26 1999/11/8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 2013/6/18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 津公积金委[201 2015/9/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 闽建金管[2012] 2012/3/19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08/4/12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 沪公积金[2009] 2010/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西省地方税务 2014/7/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部门 202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