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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监[2013]4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30
实施时间: 2013-4-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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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开展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按照财政部“五年轮查一遍”的要求,2013年度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按照全区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确定,主要对具有以下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
  1、近三年内未实施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
  2、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
  3、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
  4、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低价竞争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
  5、其他需要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情况。主要抽查2013年1月至检查日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重点关注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是否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实施逐级复核;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等。必要时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
  (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检查人员组成
  此次检查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成立两个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担任,检查组成员由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组成。
  四、检查时间和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7月上旬结束。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本通知规定的重点检查内容认真进行逐项检查,形成内容翔实的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下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和提高执业质量的具体措施,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同时,要认真填列《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现场检查。首先,检查组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随后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就被检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对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全区通报,同时上报财政部。
  五、检查要求
  (一)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报告要确保质量,要全面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不得避重就轻、隐瞒事实真相。自查报告和《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自查情况表》(见附表1-7)应于检查组开始现场检查时报送检查组。
  (二)做好查前准备工作。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整理和装订工作底稿,如实上报自查情况,按时完成网上业务报备工作,对业务报告缺号和跳号的情况要说明原因并保留相关资料。对于瞒报、谎报、漏报相关自查材料,拒绝、阻挠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进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检查工作,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实施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衔接检查组工作。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表-基本信息表;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表-注册会计师、股东(合伙人)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表-年报审计业务;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表-验资业务;
  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表-专项审计业务;
  7.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表-主要客户情况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4月30日

相关附件:
附件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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