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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3]63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
实施时间: 2013-5-2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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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免税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对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于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填报《备案表》。
  (三)企业运营用地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税务登记及备案手续,填报《备案表》;如变动后不符合免税规定的用地,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登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台账,并指派专人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强化对站场用地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工作,及时掌握土地使用状况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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