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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监[2013]2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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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进一步提升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3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在广东省内(含深圳)设立并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二、检查内容
  (一)事务所内部管理及存续条件情况
  1.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的规定,检查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情况。
  2.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检查合伙所、有限所的存续条件及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资格状况。
  3.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检查事务所分所的存续条件。
  4.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检查事务所发生变更等事项向省财政厅备案的情况。
  (二)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重点关注:
  1.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严格执业,包括:
  (1)是否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2)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
  (3)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4)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适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详实,审计程序是否到位,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3.有否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进行业务质量控制。
  4.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5.承接业务有否存在低价不正当竞争情况。
  三、检查方式、年度和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检查工作以自查、巡查和重点检查三种方式结合进行,其中自查由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财政部门对自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巡查和重点检查由省财政厅组织开展。深圳市的事务所检查工作由深圳市财政委组织开展。
  (二)检查年度。检查年限为2012年会计年度,根据需要向以前或以后年度延伸。
  (三)检查时间安排。自查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5月20日结束。巡查和重点检查时间另定。
  四、各事务所(不含深圳)自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国家社会监督体系,尤其是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会计信息和审计鉴证报告的真实、准确,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各事务所的法定职责。各事务所对检查工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组织自查,提交报告。
  1.登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沿“在线填报—下载模板”路径下载并认真、如实、完整填报自查表(详见附件1至4)。
  2.按以下内容撰写自查报告:
  (1)事务所概况;
  (2)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3)执业质量状况;
  (4)自查情况说明,包括自查的做法和工作成效、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5)其他情况。
  3.各事务所于5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及自查表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共服务平台沿“在线填报—上传附件”路径提交。
  4.对自查工作不认真、不按要求提交自查资料的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将其列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象,相关情况送交省注协作为事务所综合评价的内容;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拒不配合检查的,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五、检查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陈向群 联系电话:020-83170868;
  文宇晞 联系电话:020-83170002;
  省财政厅(会计处): 许健昶 联系电话:020-83170087;
  陈焕桂 联系电话:020-83170155。
  省注协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咨询电话:020-83063577、020-83063583。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础信息和业务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收入费用明细表
  3.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开户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表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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