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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3]14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29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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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科技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科函知〔2013〕49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5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包含上交国家的费用,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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