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0]125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6-10
实施时间: 2010-6-10
失效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8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报来《关于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的请示》(国知发规字〔20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调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含3科,分别为:《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元。〖JP〗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向考生收取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1992]价费字332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6]1350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6-6-21
实施时间:2016-9-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车辆清障施 云计收费[2002] 2002/11/12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新增卫生防疫、监 冀价行费[2006] 2006/11/1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2015/8/26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 闽价费[2012]19 2012/5/15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黑价联[2012]24 2012/3/21
关于下调基金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证上[2022]65 2022/7/19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收费标 渝会协[2015]42 2015/3/3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 桂价费字[2000] 2000/4/15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财经大 赣发改收费字[2 2012/1/1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 市政办发[2012] 20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