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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监[2013]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8
实施时间: 2013-5-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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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的规定,我委决定开展我市201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积极引导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完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检查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检查范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今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将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严格执业;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详实;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执行质量控制制度等。
  除执业质量外,还将全面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会计信息、设立条件、业务报备、业务收费及人员资质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自查、巡查和重点检查三种方式。
  自发文之日起至5月31日,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点击“会计师事务所网上备案”,或直接进入深圳市会计事务所报告备案系统(http://203.175.145.139),如实、完整填报基本情况表和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和2)。此外,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总结2012年度自查情况,撰写自查报告(包括自查的做法、执业质量状况、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自查结束后,我委将对我市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逾期不自查或者自查不符合要求的事务所,将被通报并列为重点检查的候选对象。
  自2013年6月起,我委将组织检查人员或委托市注协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巡查和重点检查。今年将选择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低价竞争、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人员采取听取汇报、询问、观察、笔录、复印、核对、分析性复核、审查工作底稿、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查验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延伸检查部分委托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等方法,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肃对待,按时完成自查工作,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保证承接的各类业务项目均按规范执行。被列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我委或市注协的检查。
  (二)检查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地履行检查职责,不得利用检查机会打击、报复,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不得向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同时必须按照规定保守获知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回避。
  (三)对巡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委或市注协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分别予以处理。对存在情节轻微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约谈和提醒等形式的告诫、教育,督促其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对情节特别恶劣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联系人:赵敬,联系电话:83938887;
  张伟强,联系电话:83948192;
  陈永忠,联系电话:83515421。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5月8日

相关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doc    
2.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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