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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区价调基金投放和使用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办[2013]5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4
实施时间: 2013-3-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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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物价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区价调基金投放和使用范围的请示》(大价字〔2013〕8号)收悉。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强化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严格价格调节基金使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6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是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可以包括:(一)平抑粮油肉蛋奶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受影响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二)在价格大幅度上涨影响群众生活时,向相关群体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三)扶持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流通、储备和销售;(四)支持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发布;(五)价格宣传,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或者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方向。
  二、价格调节基金是“稳物价、惠民生”的重要保障,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定点、定量、定品种价格补贴,支持主要面向特困群体的平价粮店、平价菜店建设,塑造价格调节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色品牌。
  此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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