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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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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的通知》(粤财法[2012]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对象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试点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要求填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一般纳税人按照粤财法〔2012〕102号文的要求逐月报送,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一并报送)。
  (二)至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试点企业同一纳税年度内的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试点企业因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检查,在当月计算调整入库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优惠。
  三、申报时限
  根据我省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按季申请、按季预拨、按年清算。
  试点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本申报指南的要求,在每季度终了后的30日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具体受理单位及受理方式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便利原则商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报的,申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视同放弃申报当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
  受理单位收到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不符合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012年11月或12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其2013年第一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应包含自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的相关数据,并合并计算该期税负月均增加额。2013年季度内新办的试点企业,该季度税负月均增加额按实际经营的月份数计算。
  四、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企业按季度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四)季度内逐月的《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五)季度内逐月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六)季度内逐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
  (七)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八)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缴税回单、有关退税文书及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
  (九)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第(九)、(十)、(十一)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八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留存。上述材料电子版可在广东省财政厅网站营改增试点专栏有关政策指引中下载。
  同一纳税年度内,当季度按规定未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在下季度申报财政扶持资金时,应按规定一并报送未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季度的申报材料。
  五、税负变化计算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计算期,以试点企业办理应税服务税种登记生效之日起计算,年度内未发生应税服务的月份,月平均税负增加额应连续计算。
  (二)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中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月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实际审批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按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为试点企业当月按还原的营业税应税服务收入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六、资金审核
  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后,财政部门应于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结果逐级上报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于当季度的第二个月终了前完成,并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汇总向省财政厅上报企业全额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文件。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要做好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材料的归档留存工作。
  各试点企业应实事求是地进行申报,各级财税部门应认真审核把关。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后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缴纳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试点实施后按照原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财政部门对国地税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税负变化情况核定财政扶持资金具体数额。各单位应对本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载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按要求补正以及弄虚作假的,不予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七、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收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上报的企业全额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文件后,会同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进行复核后下达资金批复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收到资金批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全额资金预拨。
  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清算后拨付,具体金额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八、资金结算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年度内所有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全年实际月平均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审核,核定全年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多退少补,试点企业获得财政扶持资金多于税负增加的部分,应退还财政部门,或在试点企业下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中抵扣。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将试点企业年度结算结果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结算工作可与第四季度资金审核拨付工作一并进行。2012年11月、12月的扶持资金纳入2013年度一并结算。
  省财政厅联合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进行复核后,将省财政全年应负担的补贴资金通过年终决算方式补助有关市县。
  九、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税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受理、资金拨付、年度结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责任,切实防止弄虚作假、人情审核等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上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和市县审核情况进行复核、赴有关单位实地核查、开展财政扶持资金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相关问题的,按规定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纪责任。
  (二)有关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十、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受理和审核流程,并及时公布受理地点、联系人和联络方式。
  (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加强对试点企业的财政补贴申报业务的培训,及时解决试点企业在税负变化表填报、资金申报程序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十一、其他
  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表格及填表说明以本申报指南为准。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关于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6.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填写说明
  7.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

相关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ls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doc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xls    
4.关于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doc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 审核表.doc    
6.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填写说明.doc    
7.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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