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预[2012]28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10-31
实施时间: 2012-10-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95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省试点改革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必要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试点改革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经营规模不同、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有利于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试点改革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省财政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省与市、县财政分担,其中属于省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级负担;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与市县按照
  50%:50%比例负担。
  (二)明确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试点企业。
  (三)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试点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增加的,可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
  “财税按月监控”是指试点企业每月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税负变化情况,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填报的税负变化情况。
  “财政按季预拨”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将财政扶持资金按季及时预拨至试点企业。
  “资金按年清算”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清算财政资金,多退少补。
  “重点监督检查”是指财税部门发挥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财政部门对拨付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退还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重要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省级财税部门要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日常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精心筹划、周密部署。
  各地级以上市财税部门要了解收集本市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省级财税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省、市两级财税部门应明确职能处(科)室,落实具体联络人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各地级以上市财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照省级财税部门规定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省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各市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通过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深入企业调研等形式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地级以上市财税部门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的各项工作,按照省财税部门的具体操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2年11月28日
good!!!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09年流通业和服务业财政 川财外[2009]11 2009/6/18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 厦财税[2012]19 2012/10/18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国家税务局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湖财预[2013]44 2013/2/6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国家税务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金市财预[2013] 2013/2/21
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嘉财预[2013]20 2013/5/20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市海铁联运发展财 甬政发[2015]18 2015/3/17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组织2012年度市区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申报 绍市财企[2013] 2013/3/3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财预[2012]1615 2012/10/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 京财税[2012]21 2012/9/1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深财法[2012]41 20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