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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衔接工作和我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3]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2-5
实施时间: 2013-2-5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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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和贯彻执行工作,财政部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附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为《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会计管理处)。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财政部为适应财政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的需要而推出的重大会计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于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服务财政预算管理、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增强贯彻执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执行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宣传好、培训好、学习好、执行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二、加强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宣传,采取在财政部门网站、办公大厅和其他媒介公布贯彻执行的通知、提出明确要求等措施,加大对广大会计人员尤其是事业单位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宣传,提高对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认识,促使事业单位负责人加大对财会工作的支持力度,提高财会人员规范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自觉性,提高执行质量。
  三、精心组织,开展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全面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细致的培训方案,使培训工作做到“全覆盖”。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开展对各市县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干部、师资、区直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组织对本区域内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各部门要把学习、培训《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培训到位。
  四、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政策业务指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新会计制度的指导和推动落实工作。一是要加强对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工作的指导。指导、督促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衔接办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跟进、及时解决、及时上报。二是要督促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促进会计核算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三是要建立咨询机制和反应、处理机制,为规范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提供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将建立本级咨询专家队伍,为各执行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市县财政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重视和培养《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咨询专家和业务骨干,为本区域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提供咨询服务,全面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要指定专人加强与执行单位的联系,密切跟踪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跟进,迅速反应和处理,确保各事业单位按时按要求执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对执行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我厅(会计管理处)报告。
  五、各事业单位要学习好、执行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各事业单位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扎扎实实、慎密规划,学习好、执行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一是各单位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组织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新旧制度衔接的处理规定的学习,不仅财会人员要深入学习新会计准则制度,单位负责人也应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二是要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扎实做好会计科目的新旧转换、会计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调整和完善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确保新旧《会计制度》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确保《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范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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