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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会[2013]2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法规类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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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单位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夯实会计工作基础,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长效机制,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和控制制度,提升会计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维护会计工作秩序,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推动财政会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和任务
  1.检查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2.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2012年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3.检查任务。全面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整顿会计基础工作中不规范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三、检查内容及方式
  会计机构设置情况、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会计凭证规范情况、会计账簿规范情况、会计核算情况、财务报告规范情况、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情况、会计内部控制规范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检查工作从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往年检查情况以及了解到的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其中,省直单位的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对象由相关处(室)推荐,结合往年检查情况以及了解到的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选取9家省直一级单位及所属2个二级单位进行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的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或抽调)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对于确有问题的要责成被查单位认真进行整改,性质严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处罚。
  检查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如实填列《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表》(附件1)。省辖市财政部门对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报表、报告等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后,如实填写《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汇总表》(附件2),并形成检查总结报告(含案例),于10月15日以前将汇总表格、总结报告和电子文档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各地、各单位要将检查工作底稿、有关文件等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11月底前,省财政厅总结通报全省会计基础工作检查情况。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基础规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周密制定检查整改工作方案,严格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扎实有序的开展会计基础规范检查工作,确保会计基础规范检查工作目标实现。
  (二)规范检查、廉洁执法。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参与检查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执法。检查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参加检查的机构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参与检查的人员不得借检查谋取私利,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的沟通与配合,同时还应当主动加强与纪检、审计、税务等部门之间的联系,及时交换检查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便于综合分析和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四)严格程序,依法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根据《会计法》、《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有关处理处罚决定和意见或按《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检查人员要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确保检查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切实做好工作底稿的归档保存及报表的填制和检查报告的编写,做到底稿资料齐全,报告内容详实完整。
  联系方式:郑州市经三路25号
  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邮编:450008)
  联系电话:0371-65808021
  联系人:许 敏 张 睿
  附件: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表
  二O一三年四月九日

相关附件: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检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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