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发[2013]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18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7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营造一流发展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要求,以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的“四减少”为核心内容,以县乡村联动、前置条件联用、各类证照联办、施工图联审、竣工联合验收等审批方式创新为关键环节,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把我省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省份,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提供制度保障。
  ――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宽进、简批”为核心,规范完善备案制度,凡是不涉及政府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变审核、审批为备案,国家规定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除外。政府重点把好环境安全评估、事后监管两道关。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联审、联办”为核心,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规范完善审批流程;以缩短审批时间为重点,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审批层级。
  ――对为民服务事项的办理,以“便捷、高效”为核心,简化办事内容,缩短办事流程,实行即时即办,力争当场办结。
  二、主要任务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减少、规范、创新、建制”。
  (一)减少审批事项、环节、前置条件和层级。
  1.减少审批事项。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日常管理中具有审批性质的事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集中清理。
  清理原则:没有法定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审批事项,按程序予以取消或调整;对所有市场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已经取消而我省通过地方立法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连续两年无人申请办理的“零办理”审批事项按规定程序予以清理。
  清理方法:全面清理、上下联动、不留死角;建立清理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分期分批提出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清理重点:投资、民生、社会事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审批事项。
  2.减少审批环节。按照“环节最少、时间最短”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符合省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批项目建议书,只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减少前置条件。按照“规范、减少、调整”的原则,减少前置审批。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前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定的前置条件,一律转为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审批,不以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选址附图为前置条件。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出让前完成规划选址,取消事后规划选址的审批。列入不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的建设项目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建成运行后能耗较低的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如电源电网油气管网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道路、航道建设等取消节能评估前置审批。对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和项目建设,如完成五通一平前提下的集聚区、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前置审批。
  二是实行委托前置。通过依法委托等方式减少前置审批层级。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地方政府能够解决建设用地指标的土地预审前置审批,委托基层政府办理;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委托基层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前置审批,建立不同性质不同层级审批的制度。
  三是变前置审批为事后监管。原则上对所有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不设前置审批。
  4.减少审批层级。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能放则放”的原则,凡是除专门规定以外的不涉及省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凡是未纳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审批目录的项目,凡是可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放权给下级政府管理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下放审批权限。
  (二)规范审批内容和流程。
  1.规范审批事项的名称。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所有事项的名称依法进行规范,做到上下一致。
  2.规范审批的方式和内容。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等6个标准化、规范化,向社会公开,切实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创新审批方式。
  1.全面推进并联审批。省、市、县(市、区)都要建立“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时办理、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制度。
  2.规范完善集中审批。积极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向审批处(科)室集中、审批处(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做到审批事项集中到位、审批权限授权到位,建立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既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比例力争达到90%。
  3.加快建立“四联动”的审批机制。一是建立前置审批联用机制。整合各部门前置审批办事流程,简化审批要件。建立一个部门前置为主、信息共享、部门联用的前置审批机制,减少重复前置。二是建立各类证照联办机制。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证照类事项,实行“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同步审批、综合验收、统一发证”,实现企业提供一套资料、多个证件同时发放、联合办证的目的。三是建立施工图联审机制。落实牵头部门责任,组织各部门对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变各部门串联审查为同步并联审查,压缩图审时间。四是建立联合验收机制。项目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地踏勘、联合验收,一次性完成验收任务。
  4.创新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前置审批方式。在试点基础上,对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以园区为单位,明确功能定位,编制控制性规划,统一设置相关指标;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前置审批;进园区建设项目委托园区管委会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5.建立联动审批代理服务机制。省、市、县三级网络联动,互联互通,网上审批;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乡审批报批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村审批代理服务室(便民服务中心)三级直接联动,全程代理,努力形成高效、便捷的审批代理服务机制。
  (四)建立行政审批长效机制。
  1.建立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公告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准入制度。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调整或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及时报省法制办,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抄送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必须调整或新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送省审改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2.大力推进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建立中介服务公平竞争机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按照政企分开要求,改革行政部门与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利益机制,实现彻底脱钩;按照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要求,放宽社会中介机构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会中介机构,开放服务市场,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机构;按照加强监管、规范服务的要求,公开服务时限和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社会中介机构服务中心。
  3.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建立行政审批实时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公众在监管中的不同作用,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研究制订调整、取消事项的事后监管办法,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实施步骤
  (一)改革实施阶段(2013年1―6月)。有6项重点任务:
  一是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采取各地各部门自查、省法制办和省审改办审查、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对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省法制办、省审改办、省编委办、省监察厅负责)
  二是开展减少审批层级、审批环节和前置审批的改革。研究提出减少审批层级、审批环节和前置审批条件及内容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建立相关制度。(省审改办、省监察厅负责)
  三是创新联审、联办等审批方式。全面总结各地创新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流程的经验做法,研究制订联审、联办的规范化、制度化实施办法。重点是各部门制订贯彻执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省审改办、省监察厅负责)
  四是规范完善集中审批。对各地、各部门“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情况和进中心审批事项集中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研究提出各地行政服务中心既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力争达到90%的措施和办法。(省监察厅、省审改办、省编委办负责)
  五是深入推进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对全省承担行政审批前置服务的机构进行一次摸底调查,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在深入调研、摸清底细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打破垄断、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公平竞争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行业主管部门与其举办或主管的从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活动机构的脱钩改革和转企改制步伐。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规范社会中介服务行为。(省监察厅、省审改办、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负责)
  六是开展园区项目前置审批试点。分别选择1个省级产业集聚区、1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1个其他园区开展试点。以“区”为单位,明确功能定位,编制控制性规划,统一设置相关指标;统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等前置审批;进园区建设项目委托园区管委会办理。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广。(省审改办、试点地区政府负责)
  (二)建章立制阶段(2013年7―8月)。有3项重点任务:
  一是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目录化管理制度和定期公开制度。(省审改办、省法制办、省编委办负责)
  二是建立有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制度。(省法制办负责)
  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考核制度。(省监察厅、省审改办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由其任组长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织专门班子,配强改革力量,给予一定的改革工作经费保障,集中一年时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审改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及时掌握本地区及有关部门改革进展情况,对每一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向同级审改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并予以通报。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推进改革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改革进度严重滞后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作出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调整完善法规规章。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的要求,对不符合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地方规定进行集中修订、一次性公布。其中涉及中央事权和需要突破法律法规限制的,提请中央支持我省试点;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同时,要加大力度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省级部门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省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省级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牵头组织审批。
  第二章 审批方式及环节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采取“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的方式,依托政务网络平台实施网上并联审批。建立明确牵头部门、实行联合办理、规定时间办结的审批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共分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联办四个环节。符合省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原则上只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省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受理告知书。
  第三章 牵头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由省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
  施工图联合审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其中,重大水利、交通以及市政建筑等项目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等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或委托、下放给下级政府部门审查。
  施工许可证联办,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第七条 各环节牵头部门负责报批文件的受理、初审、分办、会审和批准文件的出具。牵头部门应在接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后,及时通过政务网络或抄告单等方式分送给前置审批部门,前置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查意见,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批(审查)文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牵头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需补正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前置审批部门在接到牵头部门告知和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后,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补正的答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予办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原则上不得要求第二次补正材料。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补件时间。
  第四章 审批内容及流程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内容及流程:
  (一)省发改委在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文件后,应及时告知前置审批部门并开展项目审查评估,在前置审批部门完成审查后的8个工作日内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本环节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及根据项目性质其他需要参与的部门。
  1.交通、水利项目应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符合省专项规划的,原则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2.项目选址意见由建设(规划)部门出具。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出让前完成规划选址,取消事后规划选址的审批。符合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用海意向选址意见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不以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选址附图为前置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基本农田、能解决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环保部门出具,列入不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的建设项目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立不同性质不同层级的环评前置审批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5.资金承诺函由出资方出具。
  6.其他需要的前置条件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确定。
  (三)本环节所有前置实行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审批时间缩短到18个工作日(含公示)。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的内容及流程:
  (一)省发改委在受理初步设计报批文件后,及时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审查,1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设计批复。
  (二)本环节参与审查部门包括环保、建设(规划)及根据项目性质需要参与的其他部门。
  第十一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应及时将报批材料分送各前置审批部门,及时召开联审会议对全套施工图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
  (二)本环节参与审查部门包括人防、消防、气象及根据项目性质其他需要参与的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联办的内容及流程:
  (一)《建筑法》规定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在受理业主申请后,及时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内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初步设计批复。
  2.用地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审查意见。
  6.施工承包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
  7.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
  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
  9.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非跨区域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出具)。
  10.有关规费收缴证明材料。
  (三)取消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登记表、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意外保险金证明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前置材料,统一转为日常监管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联合审批需要,切实加强联合审批网络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大力推行审批业务网上下载、申报、预审、审批、缴费和查询等服务,加强部门间网络联通,实现数据整合、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省级各部门应当健全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扎实做好联合审批对接工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处长作为省级联合审批责任人,做到联合审批有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提交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在审查或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手续过程中,发现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项目,应当中止审批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公告。
  第十七条 建立中介服务准入和等级评定制度,由省监察厅、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省监察厅应当对联合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全过程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省级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省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 陕政办发[2017] 2017/5/6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财政厅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 河南省财政厅公 2016/4/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 湘价服[2011]16 2011/10/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推进行政审 杭政办函[2016] 2016/3/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 内政办发[2010] 2010/3/2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 温政办[2016]9号 2016/3/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 冀政办发[2017] 2017/4/6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 2014/11/12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湘政发[2016]8号 2016/4/29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厦门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职权 闽政[2014]11号 201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