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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办会[2013]1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1
实施时间: 2013-4-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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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基本信息相关材料。为了做好我省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结合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报备会计师事务所范围
  由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二、年度报备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于2013年4月22日~5月17日向省财政厅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送年度基本信息报备资料中,除附件说明中另有要求外,其余均以报备日实际情况为准。报备日为年度报备资料的填报日。
  三、年度报备书面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同时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附件3)。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4)。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件5)。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第3、4、5项需提交审计报告。
  6.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8.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还应报送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10.2012年年报审计客户中,有注册地在我省境内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客户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按照陕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好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13]4号)的要求,报送的2012年年报审计和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报告电子版。
  (二)在我省设有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报送的书面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2)。
  2.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件4)。
  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件5)。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第2、3、4项需提交审计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6.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7.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8.2012年年报审计客户中,有注册地在我省境内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客户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按照陕西省财政厅、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做好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13]4号)的要求,报送的2012年年报审计和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报告电子版。
  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书面资料应以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四、年度报备网上填报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除按要求报送书面报备基本信息资料外,还应当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系统(www. acc.gov.cn),完成网上基本信息年度报备。对只提交书面资料未完成网上报备,或仅完成网上报备未提交书面资料的,均视为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备。
  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网上报送请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www.acc.gov.cn),进入“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系统”。报备系统的登录的用户名、密码与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密码一致。
  五、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开展会计基础工作合格单位创建活动有关要求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办法〉的通知》(陕财办会[2010]40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意见》(陕财办会[2010]41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的通知》(陕财办会[2010]42号)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单位创建活动。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结合本次年度报备工作,进一步夯实会计基础工作。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陕财办会[2012]21号)的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考核认定申请资料。尚未报送考核认定申请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报送年度基本信息资料的同时报送(单独装订)。
  六、年度报备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高度重视基本信息报备工作,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要对年度基本信息报备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系统报备及书面报备的内容均应与事务所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备的,我厅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在媒体中予以公告。依据《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财政部将会同省财政厅,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基本信息书面报备材料应与网上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系统及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信息保持一致。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实际情况与系统中信息不一致的按如下要求办理:
  1.属于变更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应先行报送变更备案书面材料,同时通过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或“分所变更备案”功能进行变更备案,待省财政厅出具备案通知书后再进行基本信息报备。
  2.属于信息错误的,事务所应通过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或“分所变更备案”功能修改数据,并向省财政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待省财政厅核实修改后再进行基本信息报备。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遗失系统登录密码的,应提交由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密码重置申请,向省财政厅说明密码遗失情况,申请密码重置。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备资料前,所有出资人应当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完成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能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文件及表格均可在陕西会计(http://snkj.sf.gov.cn)、陕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下载。
  年度报备书面资料报送地点:陕西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29—87611740
  邮箱:sxswsbb@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
  5.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
  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xls    
附件4.doc    
附件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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