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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办[2013]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21
实施时间: 2013-3-2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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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实施办法》(甘财办[2010]66号)文件,鼓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树立行业比学赶超标杆,细化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的激励政策,省财政厅制定了《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细则
  2、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表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1日
  附件1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树立行业比学赶超标杆,推进行业科学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实施办法》( 甘财办[2010]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奖励对象适用于《实施办法》中涉及到的重组联合、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综合评价评级、全国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等四种类型。
  第三条 重组联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奖励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0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省财政厅批准重组联合;
  (二)合并后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和办公场所等方面实现一体化管理,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行顺畅;
  (三)合并后五年内未分立,合伙人未办理转出手续;
  (四)具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业务收入每年增长不低于15%;
  (六)综合评价评级A级以上;
  (七)近三年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
  (八)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近三年内未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九)重组联合满5年。
  第四条 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奖励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经省财政厅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二)具有5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三)转制后内部治理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实现了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一体化管理,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增;
  (四)业务收入每年增长不低于15%;
  (五)综合评价评级达到AAA级;
  (六)近三年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
  (七)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近三年内未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八)转制运行满3年。
  第五条 综合评价评级排名前五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奖励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两年参加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经核查确认排名我省前5位,同时在全省综合评价评级中排名前5位,并获得AAA等级;
  (二)近三年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
  (三)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近两年内未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六条 全国排名前50位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奖励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0年12月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
  (二)具有1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吸收兼并1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和办公场所实现一体化管理;
  (四)设立后当年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连续四年增长不低于15%;
  (五)综合评价评级达到AAA级;
  (六)近三年员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等保险;
  (七)五年内未分立、终止和解散;
  (八)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近三年内未因执业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七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奖励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重组联合、转制、设立分所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省注协综合评价评级排名文件;
  (四)近三年工作总结(包括: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统一”落实情况等);
  (五)近三年经社保医保部门核定的事务所为职工缴纳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及缴费发票;
  (六)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条 重组联合、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全国排名前50位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奖励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相关处室、部分事务所负责人考核、评审确定。
  第九条 综合评价评级排名前五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奖励,根据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评级公告由省注册会计
  师协会直接确定。
  第十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提交评审委复议。公示期满后及时表彰和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重组联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综合评价评级每两年奖励一次每次5万元;全国排名前5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立分所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从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基金中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全部用于信息化建设。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奖励资金,并计入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1、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细则.doc    
2、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强做大奖励资金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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