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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发改价调[2013]41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14
实施时间: 2013-1-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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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属地方高校,直属中职学校: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2]30号)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我市2012年12月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实际涨幅,决定对我市低收入群体发放2012年12月份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2012年12月份登记在册的成都市农村五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及孤儿。
  我市于2012年11月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本次价格补贴对象不包括城乡低保对象。
  (二)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2012年12月份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三)2012年9月份和12月份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市属地方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因国家助学金政策调整,在发放2012年9月份价格补贴时没有涵盖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学生,此次一并补发。
  二、补贴标准
  根据我市2012年12月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测算,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80元)的10%,此次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人38元。
  补发2012年9月份价格补贴的标准,以当月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30元)的10%计算,每人33元。
  三、资金来源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预算列支。成都高新区所需资金由成都高新区负责解决。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所需资金由市及区(县)两级价格调节基金各承担50%,其他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各区(市)县价格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市级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列2012年“其它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支出科目。
  四、组织实施
  此次价格补贴的发放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补贴对象的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各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价格补贴应于2013年1月31日前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特此通知。
  附件:1.2012年12月份价格补贴发放表一
  2.2012年12月份价格补贴发放表二
  3.2012年12月份价格补贴发放表三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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