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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成府发[2012]30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7-27
实施时间: 2012-7-27
失效时间: 2015-7-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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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自2011年5月试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对于有效减轻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联动机制在稳价安民、服务民生上的积极作用,从制度上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现就完善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一)启动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停止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停止运行联动机制。
  二、价格补贴对象
  (一)成都市城乡低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及孤儿。
  (二)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三)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市属地方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四)在物价涨幅较大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三、价格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按月进行测算,分档确定价格补贴标准。具体为:
  (一)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3%—6%时(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
  (二)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6%—9%时,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三)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9%—12%时,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四)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为12%—15%时,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
  四、价格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预算列支。成都高新区所需资金由成都高新区负责解决;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所需资金由市及区(县)两级价格调节基金各承担50%;其他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各区(市)县价格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价格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价格补贴对象类别,价格补贴由相关部门按原有发放渠道发放。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价格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价格补贴,以后按月发放,直至停止。
  如遇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国家助学金调整,则从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对相应保障对象视具体情况停止发放或差额发放价格补贴。
  六、工作职责
  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牵头组织市财政、民政、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负责对我市低收入群体的家庭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按月测算、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向市发改委提供有关数据。
  (三)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划拨价格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价格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市民政局负责统计、提供城乡低保、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及孤儿等基础数据,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统计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市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六)市人社局负责统计、提供在我市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并协助教育部门做好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七)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掌握本区域内价格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和基本状况,并做好价格补贴发放的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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