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11
实施时间: 2013-3-1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1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 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2013年广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实行分类培训。根据单位类型共分为四类:
  第一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主要包括: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即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第二类,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除外。
  第三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第四类,其他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
  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第18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2.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
  (二)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小企业会计准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
  (四)其他持证人员。本类别持证人员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三类培训内容之一作为2013年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五)培训内容审核。各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必须经过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省直各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由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各地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课程内容(含远程课件)由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审核。
  三、参考教材
  (一)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
  (二)可拓展商业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推荐使用财政组织编写的相关讲解或指南。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相关内容。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写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相应讲解或释义。
  培训教材由培训者自愿购买,各培训单位不得强行推销。
  四、培训形式
  (一)培训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可积极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
  (二)报名方式。省直持证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报名或个人报名,参加在2013年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2013年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附件1)可在广东省财政厅网站(www.gdczt.gov.cn)“会计管理”栏目查询。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参加培训班学习时间为3天;选择远程教育方式的,网上学习时间为24小时。
  各地持证人员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录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对培训单位的要求。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
  (2)对每期培训班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3)在省财政厅备案的面授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天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在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报备。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天内,将培训合格学员信息录入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并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供考核题式样、考核情况和培训合格学员名册(附件2),统一领取培训合格证书。在省财政厅备案的远程培训机构每年开始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包括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授课老师名单、学习课程账号及密码等)在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报备,并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培训合格学员信息录入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并于领取合格证书时报送纸质名单。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
  2.取得物价部门培训收费许可,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3.履行如下承诺:
  (1)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2)不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3)不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4)未经培训及考核不得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5)无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行为。
  4.对远程培训单位的特别要求:
  (1)自主独立运营远程继续教育网,保证网络畅通;
  (2)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及时更新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3)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4)有制度措施并确保网络学习资金的安全。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严格备案制度。各地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通过财政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有关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将在本地区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2.推行远程教育。各地应创造条件,创新模式,推行远程教育,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高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加强监管考核。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质量。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一经发现,应即取消其备案:
  (1)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3)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的;
  (4)连续1年内未举办1期培训班的;
  (5)未经培训及考核便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
  (6)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未能保证网络畅通,未能做好网络学习的相关咨询服务工作,未能制定有效制度措施并确保网络学习资金安全的;
  (7)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其他行为的。
  附件:
  1.2013年在省财政厅备案的省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学员名册
  广东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非 津注协[2024]3号 2024/1/24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沪财会[2002]11 2002/9/10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增加网上教学形式的通 青财会[2008]38 2008/10/22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 青财会[2021]4号 2021/3/4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京会协[2024]3号 2024/1/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浙财会[2013]43 2014/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 内财会[2012]14 2012/7/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 2014/4/25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粤财会函[2019] 2019/1/7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有关问 浙税协发[2014] 2014/5/16